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度勘测定界图测绘和地形图测绘定点服务供应商招标(XPRG2016033)招标公告

2016-08-24 13:24: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显示公告正文】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2016年度勘测定界图测绘和地形图测绘定点服务供应商招标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贵港市土地储备中心
行政区域市辖区公告时间2016年08月24日 13:24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6年08月25日 08:00  至  2016年08月31日 18:00
招标文件售价¥25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贵港市文化商业广场东侧龙脉华庭3栋2楼大厅)
开标时间2016年09月14日 09:00
开标地点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贵港市文化商业广场东侧龙脉华庭3栋2楼大厅)
预算金额¥3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戈伟梅
项目联系电话07754556706
采购单位贵港市土地储备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贵港市荷城路103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娄雅青0775-6787832
代理机构名称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贵港市港宁花园一区北面3栋43号(兴贵路137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戈伟梅;联系电话:0775-4556706
附件:
附件1033G2016年度勘测定界图测绘和地形图测绘定点服务供应商招标文件8.16(重新预公示版).doc

  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贵港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勘测定界图测绘和地形图测绘定点服务供应商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2016年度勘测定界图测绘和地形图测绘定点服务供应商招标

项目编号:XPRG201603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戈伟梅

项目联系电话:0775455670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贵港市土地储备中心

地址:贵港市荷城路1032号

联系方式:娄雅青0775-678783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戈伟梅;联系电话:0775-4556706

代理机构地址: 贵港市港宁花园一区北面3栋43号(兴贵路137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A分标招标范围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2016年度勘测定界图测绘定点服务供应商,B分标招标范围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2016年度勘测地形图测绘定点服务供应商。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A、B分标投标人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测绘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 (6)有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7)潜在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均须提供经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确认近三年内无犯罪行贿记录证明;(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投标人须提供本地化服务。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8月25日 08:00 至 2016年08月31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贵港市文化商业广场东侧龙脉华庭3栋2楼大厅)

招标文件售价:¥2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法人授权书原件)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9月14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9月14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贵港市文化商业广场东侧龙脉华庭3栋2楼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1.采购人名称:贵港市土地储备中心

地址:贵港市荷城路1032

联系人及电话:娄雅青0775-6787832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港市港宁花园一区北面3栋43号(兴贵路137号)

联系人及电话:戈伟梅;联系电话:0775-4556706

监督部门:

贵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电话:0775-4555290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电话:0775-4563428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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