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全面调查于都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建立集图形、属性、档案为一体的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此项目作业内容:于都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房屋调查测绘、数据库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1、平面采用80国家大地坐标系。
2、建立通用的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要求的数据库。
技术规范
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2、《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3、《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4、《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TD/T 1015-2007)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7、《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8、《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9、《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 73-2010);
10、《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11、《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13、《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
14、《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6、《土地调查条例》
1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测绘工作,建立农村房屋调查调查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农村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工作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开展工作,具体如下:
1、农村房屋调查测绘:查清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状况、房屋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测绘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2、农村房屋调查数据库建设: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3、技术路线。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
4、调查方法
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基础上,实地调查每一宗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测绘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5、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库建设。
调查工作完成后,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建立与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相衔接的房屋调查数据库,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调查成果主要包括房产要素测量成果、房屋调查表、房产图、面积测算成果、各项文字报告以及数据和管理信息系统成果等。
6、整个项目实施阶段,要求无条件的对原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资料进行完善、补充、修改。
四、项目实施工期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组织队伍进场作业,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农房外业调查工作, 2017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各级检查验收合格。
五、供应商要求
1、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测量调查已在我县开展试点工作,此项目预算包含试点工作费用,中标供应商报价应包含试点工作费用,采购方第一次付款后,中标供应商按相关比例支付此试点工作费用。
六、供应商须知
1、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房数量约为420000幢(含建筑物、构筑物)。
2、项目结算金额,以实际调查的农房(含建筑物、构筑物)数量×投标单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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