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三定”方案

2019-04-16 09:04:08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

摘要:国土测绘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国土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地理信息管理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桂自然资党发〔2019〕36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规定》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

                                                                                                       2019年4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室是自然资源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制订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厅重要会议活动、厅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统筹厅节假日值班工作。

  (三) 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和档案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厅公文处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管理厅机关收文和机要文件。审核厅机关公文并监控公文质量。承担厅机关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利用及数字化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组织办理有关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四) 负责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工作会议报告、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综合汇报材料和厅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文稿;负责厅党组(扩大)会议、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材料,审核厅其他有关重要会议材料。

  (五) 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对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厅会议议定、文件部署、领导批示等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六) 负责信访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厅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访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对涉及政策性、普遍性的信访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做好相关制度的立改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自然资源矛盾纠纷;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访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地督查工作;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和厅本级组织的信访联合督查工作,指导、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承办属于厅本级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依法分类处理的要求,做好办理答复等工作。

  (七) 统筹协调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工作。编发、报送政务信息。

  (八) 统筹协调政务公开工作。统筹协调拟订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九) 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建设有关工作。协调网络安全、信息化建设与自然资源业务有关问题。协调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厅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 负责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拟订保密和密码工作规章制度、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定密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技术防护等工作。

  (十一) 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预(决)算和经费收支管理。负责厅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和住房补贴以及工资发放等工作。承担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十二)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综合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发展和改革等综合业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编制全区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指导海洋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二) 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综合性改革工作,拟定并协调推进厅改革工作年度安排,协调指导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

  (三) 承担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发布综合统计信息。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

  (四) 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重大问题调查研究。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

  (五) 负责协调、对接自治区确定的各类重大项目的用地保障工作,以及统筹自治区重点推进的综合性重大业务工作。

  (六) 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七) 与办公室在起草重要文件方面的职责分工: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工作会议报告、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然资源部的有关综合性汇报材料和厅主要负责同志重要文稿;综合处主要负责组织起草涉及厅综合性业务工作、下发各地的综合性重要文件。

  (八)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法治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与承担自治区与自然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

  (二) 组织协调立法机关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三) 推进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拟订全区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协调厅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监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协调和配合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负责厅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 组织开展本系统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

  (六)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是自然资源厅负责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依法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初审工作;依法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工作。

  (二) 依法承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三) 依法承办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 依法承担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五) 依法承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承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承担地图审核;依法承担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六) 依法承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依法承担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协助自然资源部做好甲级测绘资质审查工作。

  (七) 负责行政审批结果的主动公开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咨询、制发文(证)件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统计分析;

  (八) 职责分工。

  与相关业务处室的责任分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只负责承担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相关业务处室(国土空间规划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耕地保护监督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矿业权管理处、地质勘查管理处、国土测绘处、地理信息管理处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和制定国土空间区域准入、区域用途管制、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矿业权管理、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及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办法及措施,负责制定规划编制行业、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测绘行业资质等管理政策和制度,以及负责厅行政事项的批前、批中、批后实施监管。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用地审批财务费用审核。

  (九)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编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和计划。

  (二) 拟订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的指标体系、技术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三) 定期组织实施全区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

  (四) 组织实施全区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海域海岛、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

  (五) 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题监测。

  (六) 负责全区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共享。

  (七) 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八) 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九)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是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属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二) 指导监督全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矿产、湿地、海域海岛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三) 指导监督全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全区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房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 拟订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政策,指导监督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自治区政府和自然资源部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实施农垦、供销社用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五) 指导监督不动产测绘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统筹数据库建设,建立成果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

  (六) 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承担各类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共享和更新。

  (七) 指导地方登记机构和队伍建设。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行业。

  (八) 监督管理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专用印章、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组织印制全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和证明。

  (九)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 组织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依据国家标准拟订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标准。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目录和考核办法。

  (三) 建立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组织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标准、程序、方法、准则和资产核定办法。组织开展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

  (四) 组织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逐步建立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报告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工作,并指导市县建立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的制度。

  (五) 拟订全区全民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开展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工作。

  (六) 拟订全区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政策,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导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协调和监督全区重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和储备。

  (七) 拟订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考核评价监管体系。监督授权人、委托人、占用人、使用人职责履行情况。

  (八)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九)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及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政策。

  (二)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建立全区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各地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实施和完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支持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全区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五)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全区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全区自然资源等级和价格监测,监督管理全区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

  (六) 组织实施和完善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开展节地技术和模式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用地审核工作。

  (七) 职责分工。

  与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的职责分工。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46号)第四条规定,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负责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等政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包括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国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

  (八)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二) 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

  (三) 组织编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跨地区和城市群等重点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并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要求,拟订全区和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标准、规范。拟订全区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 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海洋保护利用控制线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并监督实施,拟订上述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五) 负责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实施,拟订推动区域协调、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基础设施均等化、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政策。

  (六) 指导编制、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海岸带保护利用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上线的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 指导、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

  (八) 指导地方开展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包括村庄规划的城乡详细规划的编制、监督实施和备案工作。

  (九) 承担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审核、报批工作。

  (十) 指导地方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

  (十一)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

  (十二)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的政策,对重要控制线和重点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十三) 指导地方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管理系统。

  (十四) 监督管理规划行业、健全注册规划师制度。

  (十五) 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综合性政策文件和制度,落实并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法制化建设。

  (十六)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技术方法体系。

  (二) 拟定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考核。

  (三) 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四) 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和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五) 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 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的监测评估,建立健全反馈和纠错机制。

  (七) 指导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总结推广国土空间管控、用途转用等典型经验。

  (八) 职责分工。

  与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职责分工。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46号)第四条规定,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查,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九)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承担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二) 拟订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实施全区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 承担全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五) 拟订全区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六) 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政策宣传和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七) 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八)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耕地保护监督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征用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 拟订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政策措施,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三) 组织拟订自治区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监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承担对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

  (四) 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

  (五) 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制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监督地方土地征收征用实施。

  (六) 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衔接。拟订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七) 牵头耕地保护监督信息化建设,指导地方耕地保护监督信息化工作。

  (八) 总结推广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征用的典型经验,开展宣传、试点示范工作。

  (九)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管理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自治区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编制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海洋地质调查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 指导全区地质工作。管理自治区级地质调查、战略性及全区优势矿产勘查工作,负责项目计划管理和成果效益评估。

  (三) 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广西)的组织协调、评估考核、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全区地质勘查专项。

  (四)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除甲级资质外)。

  (五) 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六) 组织拟订地质勘查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地质勘查行业、地质灾害防治行业相关制度。监督指导地质勘查行业及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实施。

  (七) 监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

  (八) 汇总分析全区地质勘查成果、地质灾害防治情况和地质勘查行业情况。

  (九)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矿业权管理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落实自然资源矿业权管理政策,拟定全区矿业权(含海洋矿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自然资源部委托及厅本级的矿业权出让。

  (三) 拟定矿业权市场管理政策。监督指导全区采矿权出让、审批登记及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全区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

  (四) 执行自然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管理政策。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总量控制监督管理。

  (五) 执行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六) 承办并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指导全区矿业权标界管理工作。

  (七) 负责厅矿山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拟定厅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厅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参加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配合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 配合做好环保督察工作,协调参加自治区环保督察有关督查、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区开展自然保护地矿业权清理及退出工作。

  (九) 职责分工。

  与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职责分工。矿业权审批登记职责属行政审批办公室,监督指导全区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由矿业权管理处与行政审批办公室共同负责。

  (十)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全区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开展全区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

  (二)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 拟订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四) 负责全区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组织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全区矿产资源现状调查。

  (五)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固体矿产、油气督察员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异常名录管理。

  (六) 拟订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价及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区绿色矿山建设。

  (七) 贯彻矿产资源储量、重要矿种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标准规范,管理矿产工业一般指标。

  (八) 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拟订地质资料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执行国家标准规范,指导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工作。

  (九) 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钟乳石、“金钉子”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和保护,贯彻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政策、规划和标准。

  (十) 指导海洋矿产资源的监督保护。

  (十一) 职责分工。

  与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的职责分工: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处置、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及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由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负责,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出让评估前期的储量核实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由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牵头负责。

  (十二)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国土测绘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国土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编制全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拟订全区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海域海岛遥感测绘。

  (二) 拟订全区基础测绘、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和制度,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指导市、县基础测绘工作。

  (三) 建立和管理自治区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组织全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全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

  (四) 拟订自治区基础测绘、基础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数字广西时空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

  (五) 负责外国组织、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备案。

  (六) 承担全区自然资源监管的测绘技术支持和海洋测绘、界线测绘、工程测量、水下测量等相关工作。

  (七) 监督管理全区测绘活动、测绘质量和测绘计量检定,组织测绘市场监督检查,负责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

  (八) 负责全区测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测绘执业资格管理。

  (九)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地理信息管理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全区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 负责全区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全区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

  (三) 负责全区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协助审批基础测绘成果和涉密测绘成果内部提供使用。

  (四) 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指导全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与使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五) 负责全区地图监管,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

  (六) 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

  (七) 指导监督全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

  (八) 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协调促进全区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九) 组织、指导全区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承担全区测绘地理信息军民融合及区域协调发展工作。

  (十)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执法督察局是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全区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二) 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重大案件。

  (三) 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 指导协调全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五) 受理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违法线索举报。对受理的违法线索举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开展违法形势分析研判,指导违法线索处理工作。

  (六) 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 负责协调全区重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汇总分析全区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

  (八)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中央部委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外事工作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战略、规划、计划、政策。

  (二) 组织拟订并执行自然资源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对重大科技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牵头负责自治区自然资源系统专家组有关工作。

  (三) 负责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系统高新技术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海洋科技相关工作。

  (四) 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组织全区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全区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建设。

  (五) 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广西与国内(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双边多边合作,指导全区自然资源领域涉外、援外项目实施,承办自然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大活动。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对外合作政策、动态研究,建立健全国际合作机制。

  (六)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管理自然资源系统干部出国访问、学习、培训、参会等工作。

  (七)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财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厅财务、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有关预算、预算绩效管理、财务监管、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国有资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二) 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收缴工作,负责用地审批财务费用审核及收缴工作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相关收缴、运用和管理工作。

  (三) 承担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自然资源管理领域重大备选项目。

  (四) 负责部门预(决)算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批复部门预(决)算和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及预算绩效评估、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五) 负责部门财务管理与监督、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政府财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内部控制报告、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等工作。

  (六) 负责协调自治区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等部门相关工作。

  (七)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是厅党组管理人事、人才与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厅有关干部选任、 教育培训、 日常管理、 干部监督、人才建设、人事档案管理等制度办法。

  (二) 负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管理,厅机关公务员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管理, 指导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

  (三) 负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厅机关、直属单位干部监督工作。

  (四)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自然资源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自然资源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七) 负责厅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

  (八) 负责厅绩效考评工作。

  (九) 负责厅机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十) 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

  (十一) 负责厅定点扶贫工作。

  (十二) 负责厅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

  (十三) 负责厅属社团、协会、学会等相关管理工作。

  (十四) 协调、服务、指导厅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十五)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委是自然资源厅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 指导厅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理论学习、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和厅直属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 负责厅直属机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指导厅直属机关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五) 督促指导厅直属机关党组织换届,协助厅党组管理直属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指导厅直属机关各部门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厅直属机关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培训。

  (六) 指导厅直属机关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 领导厅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厅直属机关党组织的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参与维护稳定、双拥、扶贫等工作。

  (八) 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关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 负责监督基层党组织和科级以下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情况,并对党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 协助厅党组加强对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指导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经常性工作。

  (四) 负责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和科级以下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检查处理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五) 负责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拟提拔任用为副处及以下干部人选,拟推荐评优对象的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廉洁情况提出意见。

  (六) 负责厅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厅党组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党风廉政教育、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服务保障、工作督办。

  (七) 承办上级党组织、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是自然资源厅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做好离退休干部政治、思想和党组织建设,落实走访慰问制度。

  (三) 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参观学习,及时通报重要情况。

  (四) 落实离退干部生活待遇,协助做好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及用车等工作。

  (五) 管理好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文体活动。

  (六) 指导厅直属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七) 协助家属办理厅机关离退休干部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八) 承办厅党组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厅业务处室应做好部门管理机构(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地矿局)与自然资源相关工作的指导。部门管理机构(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海洋局、自治区地矿局)内设机构应做好该部门与自然资源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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