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全面排查“挂证”行为 逾期未改撤回资质

2019-05-14 08:59:36    来源:勘测联合网

摘要:对于“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将依法撤回该企业的相应资质;

  日前,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违规“挂证”行为进行排查。通知对各类“挂证”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其中,对于“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将依法撤回该企业的相应资质;对于违规“挂证”人员,可撤销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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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请看通知全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

黑建函〔2019〕168号

  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建部“挂证”专项整治有关通知要求,2019年4月至8月为全面排查阶段,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重点排查注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多重参保,以及有关投诉举报案件。

  二、排查方式

  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其实际注册、执业情况,有步骤、有结点的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三、处理措施

  1.对前期提交情况说明的要核实整改完成情况,对没有完成整改的、以及前期没有提交情况说明的,也没有配合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相关单位或注册人员要下达责令整改告知单,限期完成整改。

  2.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约谈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结合相关线索,认真组织核实。对存在“挂证”行为的相关单位和注册人员,或举报人已经承认举报自己“挂证”行为的,视情节可下达责令整改告知单,限期完成整改,也可以直接按“挂证”进行处理,省级及以上部门转办投诉举报案件要提交核实材料和处理意见。

  3.对涉嫌“挂证”行为的相关单位和注册人员,有一方不配合办理注销和变更手续的,要下达责令整改告知单,限期完成整改,并根据一方申请将不配合的相关单位和注册人员列入状态异常。

  4.对涉嫌“挂证”行为的相关单位和注册人员,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因无法联系对方而不能完成整改的,前期没有做出情况说明或没有申请标注异常的,可先将相关注册人员列为状态异常,但相关单位和注册人员必须做出书面承诺说明,写清时间、人员信息、保证取得联系后立即注销、所做承诺如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等承诺内容,承诺说明要有相关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注册人员本人做出承诺要有本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

  5.对涉嫌“挂证”问题突出、标注注册人员状态异常、责令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参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其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行为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其申请企业资质延续、增项、升级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对存在“挂证”行为的注册人员可提请注册许可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许可时进行重点审查。

  6.各地在全面排查过程中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可以细化排查时间、内容、方法、步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注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性质恶劣,拒不配合的,可以提交核实材料和处理意见报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四、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和登记

  各地要按照部里有关要求,运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做好有关信息的登记工作,“挂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做好异常状态注册人员登记和六种不认定为挂证行为人员登记。相应佐证材料要保存2年。

  1.异常状态注册人员登记。主要指注册单位和注册人员,无法联系到另一方的,或者有一方不配合办理注销和人员变更手续的,以及其它无法办理注销注册的情形。佐证材料:单位提交加盖公章、注册人员提交本人签字(附带身份证复印件)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要写明申请时间、原因,注册人员相关信息、联系方式等。

  2.六种不认定挂证行为的登记。主要指注册人员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中不认定为“挂证”的人员,佐证材料:

  ①退休人员或依法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②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统一缴纳)、改制文件、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证明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③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统一缴纳)、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④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应提供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

  ⑤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下岗再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人社部门出具的下岗再就业证、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五、有关要求

  整治建筑市场乱象,打击“挂证”行为是国家七部委组织实施并需长期坚持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我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有的放矢的开展排查工作,切实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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