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出台首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2014-11-25 10:26:25    来源:法制日报

摘要:​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出台的《乌鲁木齐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乌鲁木齐市出台的第一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制度。

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出台的《乌鲁木齐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等部门对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据悉,该办法是乌鲁木齐市出台的第一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制度,为乌鲁木齐市贯彻实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理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体制,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建设“智慧城市”等方面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

办法规定,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采用经依法批准的本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开展应急保障演练,提高防灾、减灾和救灾保障能力。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等应急保障措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办法明确,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共享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生产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及时更新,并在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平台上发布。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基础地理信息为依托,组织开展辖区内地理国情普查和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国土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建设等提供地理国情综合服务。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来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应当在项目开始前7日内,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国家、自治区有关批准文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办法强调,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无偿汇交制度。汇交程序和方式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成果副本;其他测绘成果应当汇交成果目录。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和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将测绘成果向社会公开和提供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成果,应当向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提供使用。

办法要求,测绘单位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近日经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5日起实施。


原标题:乌市出台首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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