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颁布无人机监管政策

2015-03-26 11:56:12    来源:适航与安全

摘要:继美国航天局(FAA)颁布了无人机监管法规后,近日,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颁布了无人机监管的最新政策《无人机运营规则》。

  继美国航天局(FAA)颁布了无人机监管法规后,近日,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颁布了无人机监管的最新政策《无人机运营规则》。

  该文件提出了将无人机融入现行民用航空空域的方式,提出的无人机监管政策是一项基于风险,针对无人机进行分类管理的政策,无人机运营的风险级别越高,监管政策越严格,对无人机设计与运营的要求也就越高。

  EASA采取该方法的目的是“在保障安全上不留余地,在保障行业发展上,尽量提供足够的政策灵活性”。具体来说,这项政策有哪些值得留意的细则呢?


1.EASA的无人机分类管理政策

  EASA的《无人机运营规则》提出,无人机运营应针对具体的运营类别相关联的风险情况,进行合理的监管。考虑到无人机运营领域和无人机在设计上的多元化,EASA建议建立三类无人机运营类型及配套的监管政策,这三类包括:开放类,特许运营类和审定类。

  开放类无人机监管政策

  开放类是风险非常低的无人机运营类型,因此无需航空监管部门的参与,即使是商业运行的无人机也不需要航空监管部门管理。对于此类运行的无人机来说,无需适航审定,也没有针对运营商和飞行员的资质要求。无人机与载人航空器的使用空域需要进行隔离。此类无人机必须:

  目视飞行(VLOS):500米之内;

  不在超过海拔150米以上的地面或水面飞行;

  在指定的管制区域之外飞行(机场,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EASA认为,开放类无人机的运营可以由警方监管,类似于警方对汽车的监管,不需要通过民航局方的授权,只需要对这一类运营建立相应的限制条件即可实现安全管理。

  特许运营类

  特许运营类的无人机运营不能完全满足开放类的要求,具有一定的风险,需要通过额外的限制或通过对设备和人员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来降低风险。

  对于特许运营类来说,运营人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由局方进行审查和批准。

  特许运营类的运营方需要获得局方或相应组织的运营许可。运营方需要明确运营的条件和限制。对于安全风险评估来说,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适航性、操作程序和环境、人员和组织能力、空域等问题。

  对于无人机的适航性来说,可通过对特定标准的符合性来说明,通过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例如明确限制条件、明确无人机飞行员的资质等方法。

  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与运营环境和操作程序密切相关,例如,在人群附近的无人机运营是可以通过一些附加功能来实现的,包括链路丢失程序、坠撞能量限制功能等等。

  无人机的操作程序应在无人机的操作手册中明确,此外,操作员的能力、人员的资质等等几个方面的要求也应在操作手册中明确。

  审定类

  如果无人机运营的风险上升到类似于正常载人航空器运营的风险水平,将被归类在审定类。这些运营活动中涉及的无人机与当前的有人机适航审定政策是基本一致的,需要取得多个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特许运营类与审定类之间需要建立一个清晰的界限。EASA目前还在进一步研究两类别的界定条件,从目前来看,EASA倾向于利用动能、运营类别、无人机的复杂程度、自主程度等条件来明确两者的区别。

  审定类无人机的飞行员、维修、空域的管理比其他类别的都更加严格。在无人机的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也包含了噪声审定。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能力评估也会采取EASA的设计组织批准(DOA)和生产组织批准(POA)的形式。

  今后EASA也将建立不同的合格审定标准(CS)来涵盖不同的无人机类型,包括:固定翼类,旋翼类,飞艇类和动力滑翔机类等。CS中也将包 括地面控制站和指挥与控制(C2)的要求。对于具备C2和感知和规避(D&A)功能的系统,能够独立审定,因为相同的C2或D&A系统经 过调整后可以安装在不同型号的无人机上,EASA也会建立相应的标准。


2.EASA无人机监管政策的特点

  EASA提出的政策是在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在今年2月份颁布轻型无人机监管政策后颁布的。

  欧盟一直非常重视无人机产业,早在2014年4月8日的布鲁塞尔会议上,欧洲议会发布了COM (2014) 207 Final《可持续和安全的开放民用无人机系统市场》。

  《可持续和安全的开放民用无人机系统市场》:A new era for aviation :Opening the aviation market to the civil use of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 in a safe and sustainable manner

  该文件显示了欧洲议会对无人机市场发展的积极态度,而与FAA的政策相比,EASA颁布的无人机运营监管政策也更为明晰,分类管理的方式也为日后欧洲无人机产业在精确农业等风险较低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EASA之前提出的无人机分类只是基于无人机的动能,而最新的分类还综合考虑了无人机的用途,其总体思路还是一致的,都是基于风险进行分类的管理措施。

  相较于之前一刀切式的禁止商业运营的严格管理,从《2012FAA改革法案》到2014年度FAA批准的一系列无人机运营豁免,FAA也在 逐渐为低风险无人机提供运营的可能,新颁布的轻型无人机监管政策也是主要通过附加限制条件的形式监管,这一点上与EASA是基本一致的。


3.对我国无人机监管政策的影响

  如今,美国与欧洲的无人机监管政策陆续出台,对无人机的分类管理趋势已经比较清晰。我国也应当密切关注国际上的无人机监管政策发展动态,加紧对无人机的分类和运营进行管理,这将有利于在保障本国无人机产业发展的同时,保障足够的安全性水平。(苗延青)


原标题: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颁布了《无人机运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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