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地下车库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HQ(工程)--2015008
二○一五年十月
甲方: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后勤服务中心
乙方: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招投标文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地下车库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1-2 工程地点: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
1-3 工程内容: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地下车库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投标报价单及承包范围的全部内容 。
第2条 承包范围
2-1工程内容:A标段:局1、2号地下车库、文化中心地下车库消防更新改造设施; B标段:外业基地办公楼地下车库消防更新改造设施。详见工程量清单。
2-2施工中的人员及周围建筑物安全防护费用。
2-3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设备、材料的采购、装卸、加工、安装、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施工用水电费、验收、售后服务等所涉及到所有税费、保险费、运输费、仓储费及从中标之日起至本工程保修期结束的所有费用。
第3条 施工工期: 总工期为30日历天。
开工时间
第4条 工程质量等级: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消防验收规范,并有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报告。
第5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5-1 本工程合同价:A标段:459345.00元;B标段:243496.00元。
合计:702841. 00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万贰仟捌佰肆拾壹元整)。
5-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5-3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5-4结算方式:本工程结算价=合同价±变更签证。
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 30 天内提出工程结算,甲方收到工程结算后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余款。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变更签证部分的结算:
(1)乙方在投标文件报价中有分项价格的,按投标报价清单中的分项综合单价结算。
(2)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无分项综合单价的,参照《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和《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信息价)2015年第3期的材料价为准进行结算。
(3)甲方现场确认的费用签证单。
第6条 甲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以下事项:
6-1 负责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并在开工后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问题。
6-2 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施工所用水、电由乙方安装计量表。
6-3 提供建设场地内的地下水、电、暖、通信管线图。
6-4 组织设计施工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6-5 甲方须及时按照乙方施工作业要求协调车主移动其机动车辆,因此造成的施工延误或损失甲方承担。
第7条 乙方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7-1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7-2 负责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围栏和防护设施等。
7-3 遵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卫生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并全部承担相应的费用。
7-4 已竣工程未交付使用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
7-5 做好施工楼内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成品保护工作。
7-6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8条 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
8-1 乙方应在2015年10月30前将工程的季、月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10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8-2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8-3 因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代表确认有必要时,可要求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甲方整改意见处理完成后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8-4 每月、周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签认后执行。
第9条 工期奖罚:
9-1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每天超过8小时或当地政府统一活动延误的工期甲方应予以顺延。
9-2乙方每提前或延误一天按照贰仟对等奖罚。
第10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10-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监理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监理人员的要求返工整改,承担返工整改的费用。
10-2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负担。
10-3 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验收。通知包括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11条 合同价款支付
11-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预付设备款30%:
11-2施工单位进场后,支付合同价30%;
11-3 工程经消防专业检测、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
11-4 工程结算经招标人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合同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
11-5 质保金在质保期(两年)满后无质量问题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第12条 材料设备
12-1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乙方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负有全部责任。
12-2 若乙方在施工中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或未经甲方确认的材料,一经发现将按违规材料价格的1至3倍进行处罚,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施工中的材料、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品牌采购。
第13条 工程竣工验收
13-1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贰份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10 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验收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两份。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整改后才能达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复验收的日期。
13-2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甲方不得动用。
由于乙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延误工期条款处罚外,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
第14条 甲、乙方施工现场代表:
甲方:张刚刚、李楠 乙方:
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若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15条 甲、乙方的义务
15-1甲方义务:
(1)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水电源。
(2)组织设计施工图纸交底。
(3)每周组织召开施工现场例会,负责解决施工中需甲方确定的技术问题和协调的事宜。
(4)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5)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6)负责协调解决与工程相关的事宜。
(7)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5-2乙方的义务:
(1)施工所有工程分项必须达到国家的规范要求。
(2)提供施工措施及计划、工程进度报表。
(3)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规定的要求。
(4)保护测绘仪器厂的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5)施工过程所用的水电费用按水费6.85元/吨、电费1.20元/度的单价按照使用量向水电供应单位交纳。
(6)按照合同附表约定的采购材料设备。
(7)参加甲方组织的每周例会,按照例会形成的会议备忘录要求施工。
(8)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防火、防电等安全交底,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工作。
(9)提供竣工资料一式两份。
第16条 安全与文明施工。
乙方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防盗、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周围建筑物安全。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任何伤亡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17条 乙方应按照与农民工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按时发放工资。甲方有权监督承包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中发放农民工工资。如乙方未按照与农民工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影响到本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甲方声誉时,甲方有权从剩余进度款中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按发放金额的50%从乙方的剩余工程款中扣除予以处罚。(按照陕西省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18条 违约、索赔
18-1 违约
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8-2 索赔
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3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的完成本工程、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19条 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如特殊气象原因及自然灾害等发生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20条 乙方不得将工程倒手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如对部分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时,应事先经甲方认可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甲方一份备案。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第21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补充协议、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做为合同条款以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本工程的招投标文件、答疑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22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本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伍万元人民币,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施工全部完成、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转为质量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23条 售后服务及质保期
23-1工程质保期:本工程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即自验收之日起保修期内,因施工原因出现的问题,由乙方全部予以免费维修。
23-2在质保期内,如出现问题需要维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个小时内派人前来维修。如不能按时到现场维修,则甲方另行委托单位维修,维修费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第24条 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25条 合同的解除
合同生效后任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有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时。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实际进度延误超过施工计划1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26条 其它
本合同自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乙方工程款支付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结清款项后,保修条款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后勤服务中心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地址 :
联系电话:
乙方:陕西金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地址 :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