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两会谈谈我国海底矿产资源勘探的得与失

2016-03-15 10:07:38    来源:中国矿业报

摘要:伴随着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商业开采技术与经济的风险逐步明朗,国际社会再次聚焦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新一轮国际海底矿区争夺日趋激烈。

  伴随着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商业开采技术与经济的风险逐步明朗,国际社会再次聚焦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新一轮国际海底矿区争夺日趋激烈。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发展战略。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维刚提出,与国外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相比,我国的海底资源勘探技术基本上同国际接轨,选冶技术同处在小规模试验阶段,与国际水准相当。但采矿技术方面距国外先进企业尚存在较大差距,对海洋矿产开采的关键技术研究不够深入,要加强我国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的设计和研发能力。

  那么,与国外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相比,我国在哪些方面的技术力量堪比国际水平,而在哪些方面还尚待补缺?

  

我国的海底矿产资源矿区

  近些年,随着海洋科技实力的不断提升,海洋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突出。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5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64669亿元,比上年增长7.0%,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6%。其中,包括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等在内的海洋第二产业增加值占海洋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1%。我国海洋油气产量保持增长,海洋矿业、海洋化工业蓬勃发展。

  海洋矿产资源,被划归为海洋第二产业,主要是指海底石油、天然气和海滨、浅海中的砂矿资源。据现有资料显示,海洋中除了几乎拥有陆地上现有的各种资源之外,还有陆地上没有的一些资源。目前,人类社会已经发现的有矿产类别有: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等固体矿产;海滨矿砂;多金属结核、富钴锰结核;热液矿藏;可燃冰。

  但是,目前,由于人类对两极海域和广大的深海区调查程度不够,大洋中还有多少海底矿产尚难以知晓。

  就国际海底矿区来说,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约》的决定,我国成为缔约国。自2001年至今,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共批准或审核了27个国际海底矿区,其中我国拥有4块,成为全球拥有国际海底矿区最多的国家。

  2014年5月,“深海采矿工程”被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和国家发改委遴选为“事关我国未来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中九个重大工程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尚待建立

  国际海底矿区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在法律层面有必要的保障。

  我国是实际从事深海海底区域活动的主要国家之一,拥有一部完备的关于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方面的法律,有利于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合理管控,促进其向科学、合理、安全和有序的方面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整合国际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更好地以推进科研水平和勘探、开发能力的提升,促进我国深海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3年9月,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环资委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

  2015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初定,并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据悉,该部法律将于年内出台。

  草案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在第二章“勘探、开发”中,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所列举的相关材料。

  鉴于我国在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建设上存在差距,草案专门设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就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勘探、开发的能力建设做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加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的公共平台建设、资料汇交与共享的相关内容。同时,还明确了支持并促进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

  相关专家表示,这将使“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环境,提升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能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在法律意义上得到规范和保障。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表示,从国际上看,关于深海资源开发的专门规章还在制定之中,深海资源的规模化商业开发尚未开始。而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我国深海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石。

  

深海开发能力尚待提高

  我国的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杨维刚表示,与国外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相比,我国海洋采矿技术整体基础比较薄弱,相关配套能力较差,如许多基础元件、材料、设备依赖进口。到目前为止,尚未进行采矿全系统联调试验,未验证采矿流程的可行性。而在过去,只试验了集矿机和软管提升部分系统,总体系统的输送、船舶与集矿机联动未验证,集矿机在湖底行走距离和采集作业时间均有限,行驶性能和采集效果均未得到有效验证。采矿系统中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未进行海上试验,没有得到稳定性和可靠性考核。一些海洋工程通用技术尚未融合到海洋采矿体系之中。

  他分析认为,国内的诸多现实问题是造成我国的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建设严重滞后的主因。目前,我国深海采矿技术还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研究力量——长沙矿冶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中南大学等海洋矿产开发技术研究中心位于地处内陆的湖南,不接邻海洋,在国家政策支持上处于不利地位,省内相关支持政策缺乏。且省内技术单位相对分散,没有形成合力,没有建立相关的战略联盟,形成整体研发的共识。因为政策的难以接续,导致研发经费严重不足,难以深入开展海底矿产资源商业开采整体系统方案的研究与设计。目前,在单体模块技术与单体工艺装备的测试上,尚缺乏海上试验与验证平台。

  作为位列发展中国家的海洋大国,我国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接续资源保障,对我国在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有着广泛的战略利益。从这一层面讲,国家应该大力发展我国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技术。

  杨维刚建议,国家要从政策上加大支持力度,协调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深海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科技项目的投入,将该领域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装备研制作为科技项目立项指南内容。对依托重大工程(海底矿区勘探开发)的项目,通过科技攻关方式予以专项支持。要协调在该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的部门、单位,尽快整合技术资源,制定发展战略,有效开展技术攻关;组建产业研联盟;加快建立临海海上试验平台的步伐;尽快将成果转化到实际应用之中,保障我国在国际海洋资源方面的权益。同时,要重视加强对已有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力度,提升实验室设施水平;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团队建设,培养这一领域的领军人物,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研发力量,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链接: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日本政府为了提高海洋资源调查的效率,计划开发借助人工卫星,在陆地远程操控无人勘探机的技术。此举不仅能减轻研究人员长期呆在调查船上的负担和经费,而且在陆地的研究中心,各领域的研究人员能够共享调查数据,高效进行分析作业。日本政府力争在2018年度将该技术推向实用化。

  目前的海洋资源勘探通常是在勘探海域从勘探船向海底投放无人勘探机,并通过勘探船直接操控和监视勘探机进行工作。为了进行勘探作业,研究人员有时要在船上呆上几周到几个月。

  日本政府计划以作为独立行政法人的日本海洋研究开发机构和日本信息通信研究机构为主干,开发借助于人工卫星,以及高速通信网络将勘探船、无人勘探机和地面研究中心连接起来的技术。无人勘探机收集的影像和观测数据将实时传输到地面研究中心,而各领域的研究人员将通过活用数据进行分析。还考虑在未来将同时运用多架无人勘探机,一次性对大范围海域进行勘探。日本近海被认为蕴藏着丰富的甲烷水合物和稀土等资源。

 

原标题:我国开发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尚待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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