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不我待——《深海法》下的命运共同体

2016-03-16 10:58:00    来源:中国海洋报

摘要: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做出新贡献!

  全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正式颁布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下称《深海法》),这不仅对我国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将对全球产生深远影响。

  

认识深海开发的历史背景

  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富。远古时代,人们自由利用陆地和海洋。后来,一些国王、君主或皇帝宣称占有地球上的部分陆地,但海洋一直是公共的和自由的领域。古罗马法的《优士丁尼法典》宣布海洋是“大家公有之物”,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利用。我国古代一直敬畏海洋,视海洋为神秘所在,郑和下西洋更是友谊与和平之旅,虽然所获实利甚少,但树立了中华文明的光辉形象,享誉至今。

  工业革命以来,由于获得了空前的科技和军事能力,各民族(国家)瓜分了地球上大部分陆地,开始宣称近海为领海,进而引发相互争夺和残杀。上世纪历经艰辛形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人类为捍卫海洋独立自由法律地位的基本成果。《公约》庄严宣布: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我国历代领导人对海洋问题的看法是尊重历史事实、顺应时代潮流和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制定《公约》。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对于海洋问题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近年来,习近平同志在国际场合反复倡导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一种新的价值观,包含相互依存的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近日,我国政府发言人表示,颁布《深海法》,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

  

把握深海开发的基本原则

  当今,不少人对国际关系的理解有些偏颇,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由各自的利益和力量主导的,矛盾冲突是国际关系的根本,交往合作是暂时的和权宜的。反映在海洋问题上,认为建设海洋强国就是强硬处理国际问题。必须警惕的是,这种国际关系观可能导致国际关系紧张,损害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和根本利益。因此,一些学者从地缘政治制约性、综合国力的支撑能力、与霸权国冲突的风险等角度考虑,提醒我们应避免陷入“海权的误区”。中国要和平崛起成为世界大国、强国,应该心怀全球,应该走在推进国际合作、匡扶正义、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前列,应该做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类文明发展的先锋。

  当然,在陆地资源日趋枯竭的情况下,人类利用丰富的深海资源是历史趋势。我国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的主要成员,也是第一个在两大洋(太平洋、印度洋)拥有3种资源、4个矿区的国家,在区域资源的勘探和研究开发方面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可以想见,我国在区域的活动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此,我们应该全面、深入了解掌握包括区域管理与开发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政治规律,率先模范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并以积极的态度尽力推动修改完善这些法律规则,充分照顾相关国家的利益和需要,承担科学知识分享、国际合作和环境保护的义务。

  

重视研究深海开发的重大难题

  《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赋予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定国际规则、规章和程序的权力,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区域内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和养护自然资源,并防止损害海洋植物和动物。今天,环境保护已不仅是自然科学技术或工程问题,更是伦理道德问题、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和国际关系问题。然而,我国深海绿色开发技术水平还较低,参与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的经验不够,深海开发可能遭受环境保护的制约。因此,《深海法》把海洋环境保护置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为此,我们应加快研发和引进,把我国绿色勘探开发技术体系总体提升到世界尖端水平。我国海洋主管部门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和资源调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该维护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充分熟悉、严格遵守环保规则和标准,认真配合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其他各方,积极推进环境外交,开展国际环境合作,重视研究世界环保趋势,参与促进环保规章的进一步合理完善。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新兴市场大国。这些年来的发展成就全球有目共睹,这也为我国履行环保义务带来更大压力。相信通过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在保护和开发全人类共同财产、维护和促进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过程中,我们能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全球文明的发展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颜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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