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面面观——从国际关系看《深海法》的意义

2016-03-24 11:15:52    来源:中国海洋报

摘要:本文全面阐述了《深海法》出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进一步指出该法的出台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和始终坚持遵循国际法立场的重要表现,顺应了当前国际立法趋势,对深海海底区域国际海洋立法的发展具有重大促进意义。

  本文全面阐述了《深海法》出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进一步指出该法的出台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和始终坚持遵循国际法立场的重要表现,顺应了当前国际立法趋势,对深海海底区域国际海洋立法的发展具有重大促进意义。

  深海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海域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面积约为2.517亿平方公里,约占地球表面积的49%,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据专家预计,到2020年,我国45种主要矿产中将有21种难以保证需求。同时,我国不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也是“区域”活动承包者的担保国。无论出于履行义务,还是资源需求,中国都有必要进行立法,以规制相关活动。

  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比世界其他国家,我国出台该法的时间并不早,但在此时出现,对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及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却也是恰如其分。

  

我国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义务的体现

  《公约》第139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应有责任确保‘区域’内活动,不论是由缔约国、国营企业、或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所从事者,一律依照本部分进行。”第153条第4款规定:“缔约国应按照第139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管理局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一部国际公约若要在缔约国国内实施,一般需要国内立法通过转化或采纳两种途径实现,《公约》中所指的“一切必要措施”当然包括国内立法。《深海法》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履行义务的体现。

  《公约》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第4条第4款规定:“担保国应按照第139条,负责在其法律制度范围内,确保所担保的承包者应依据合同条款及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进行‘区域’内活动。”第139条第2款及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受理的“国家担保个人和实体在‘区域’内活动的责任和义务”的咨询意见都表明,如果担保国已经采取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等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确保承包者有效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免除担保国的法律和赔偿责任。如果担保国未履行义务的,则应对承包者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深海法》是我国作为担保国履行义务以及免除相关责任的基础。

  早在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之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中,就对保护“区域”环境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之后,《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中对缔约国应立法保护海洋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而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定的3个勘探规章中则对海洋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维护“区域”环境实际上就是在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深海法》不仅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履行义务的体现,亦是我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所尽的一份责任。

  

满足我国目前现实情况的立法需求

  据统计,截至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共核准包括中国、俄罗斯、英国、日本、韩国等国的勘探申请27份,其中多金属结核17份、多金属硫化物6份、富钴结壳4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在内的14个国家已完成了专门针对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国内立法。主要由瑙鲁、基里巴斯、汤加、库克群岛等太平洋岛国组成的太平洋共同体也在2012年联合发布了《太平洋—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国家区域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立法和管理框架》。上述之中有超过一半数量的国家是“区域”活动的承包者或担保国。因此,《深海法》的出台顺应了当前国际立法趋势。

  我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对“区域”展开探索活动。1991年,我国成为继苏联、法国、日本和印度之后第五个国际海底先驱投资者,获得了15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区。2001年,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了位于东北太平洋的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区;2011年签订了位于西南印度洋的1万多平方公里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区;2014年签订了位于西北太平洋海山区的3000平方公里富钴铁锰结壳勘探合同区。我国是世界上首个拥有3种主要国际海底矿产资源专属勘探合同区的国家。而在2015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又通过决议核准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提出的位于东北太平洋的约7.3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资源勘探矿区申请。 因此,我国在“区域”勘探活动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深海法》是与我国相关活动配套跟进的必要举措。

  根据《“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第26条规定:“核准的勘探工作计划的期限应为15年。勘探工作计划期满时,承包者应申请开发工作计划,除非承包者已经提出申请,或已获准延长勘探工作计划,或决定放弃其在勘探工作计划所涉区域的权利。”2015年7月23日,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在第21 届会议中作出了《依照〈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附件第1节第9段延长已核准勘探工作计划期限的程序和标准》的决定。 因此,我国2001年签订的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今年即将到期,届时如果商业开发条件成熟,或可能转入开发阶段。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如《矿产资源法》等,不仅在范围上并不涉及“区域”,而且也难以适用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征的“区域”活动。 因此,《深海法》可谓应时而生。

  

对国际海洋立法的发展具有重大促进意义

  《深海法》的内容以“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作为基本原则,与《公约》《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定的相关规章等国际法律法规进行了对应衔接。在中国之前,国际上虽然已有不少国家制定了相关国内立法,但却未必具有公共参照作用。 我国在《深海法》中多次提及国际合作、和平利用、保护人权等原则,这也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要求。《公约》第138条规定:“各国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联合国宪章》原则,以及其他国际法规则,以利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互了解。”《深海法》的内容为其他缔约国的后续立法活动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与示范作用。

  国际海底管理局至今已制定了3个规章,分别为2000年通过的《“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2010年的《“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和2012年的《“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这些规章出现的背后都源于“区域”活动形势发展的需要。《延长已核准勘探工作计划期限的程序和标准》的出台同样是因为多个勘探合同将在2016年~2017年到期。因此,制定与开发活动有关的规章将是国际社会当前共同面临的问题。《深海法》中不仅包括与勘探活动有关的内容,还包括了与开发活动有关的规则,对相关国际立法的制定可起到促进作用。

  《深海法》虽然只有29条,但范围全面且具有特色。在目前的相关国内立法中,惯行作法是先以基本法提供原则性指导,然后通过配套制度进行具体落实。美国、德国、英国等在该领域立法较为先进的国家都采取了该模式。《深海法》全面涵盖了“勘探与开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在《公约》中所要求的部分,不仅将对人权保护的要求渗透在整部法律条文之中,更是囊括了《公约》“区域”制度部分并未涉及的保护深海生物多样性以及税收等问题。此外,《深海法》在《公约》的要求下详细规定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并将“海洋技术研究”部分发展成为“科学技术研究与资源调查”。因此,《深海法》是一部符合《公约》要求,并具有科学性与创新性的立法,其对“区域”国际立法的发展具有推动意义。

  

我国遵守国际法的形象与海洋权益的维护

  一直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以一个严格遵守国际法律规则的大国形象出现在国际社会之中,并为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贡献了力量。 在我国参与的历届国际海底管理局会议中,我方代表团提出了大量富有建设性的建议。《深海法》的出台再次表明了我国始终坚持遵循国际法的立场。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署《多金属硫化物矿区勘探合同》之时,曾引起印度国内媒体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激烈反应,并发出了指责中国的声音。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近些年我国在深海的活动已经在国际上引发了诸如“深海威胁论”等不良舆论。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英、德、日、苏等国就已陆续开展深海多金属结核资源的勘察活动。至80年代初,国际海底最具有商业开采潜力近280万平方公里的太平洋多金属结核资源产出区几乎已被分割完毕。 可见,这些舆论只是部分妄图阻碍中国深海事业发展国家的阴谋。《深海法》的出台实际上是中国向世界宣布,我们将在国际法的允许以及国内法的规范下进一步加大向深海迈进的步伐。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资源的需求与技术的提升已经使“区域”的战略地位受到世界各国的密切关注,国际社会对有关“区域”事务的讨论,尤其是在相关法律规则的设置问题上日益活跃, 而我国也是重要的参与者。1996年,我国当选为国际海底管理局B组首届理事会成员,并于2000年获得连任;2004年,我国又成功当选为A组理事会成员。作为管理局的主要成员,我国在管理局以及“区域”各项规章制定过程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缺乏相关国内立法一直是我们的一个短板。因此,《深海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这方面的不足,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参与相关讨论时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而这对我国未来争取将符合本国利益的规则并纳入“区域”制度之中,有不可估量的深远意义。(作者系国际关系学院副校长)


原标题:《深海法》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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