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到底是如何监管的?看这一篇就够了

2017-08-02 14:21:52    来源:宇辰网

摘要:无人机怎样才不算黑飞,相关部门都做了哪些规定?

  二、注册

  行为主体:无人机制造商、个人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单位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管理:民航局

  概况:最大起飞重量250g以上无人机实施实名登记。

  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要求2017年6月1日起,最大起飞重量250g以上(含250g)的无人机实施实名登记。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https://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并填写相应信息。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登记信息包括: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和型号;空机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产品类别;无人机购买者姓名和移动电话。

  个人民用无人机拥有者登记信息包括:拥有者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

  单位民用无人机拥有者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系统自动给出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拥有者在收到系统给出的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后,将其打印为至少2厘米乘以2厘米的不干胶粘贴牌。拥有者必须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而未能按照规定实名登记和粘贴标志的,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虽然早前相关部门也在考虑出台无人机注册制度,但是可以推断,“黑飞”事件成为了注册制度落地的催化剂。最大起飞重量250g以上这个适用范围,涵盖了市面上大部分民用无人机机型。大疆创新发布的掌上无人机“晓”Spark,其起飞重量也已经达到了300g。

  据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瑞庆介绍:“民用无人机的登记注册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方式。就像我们买了车以后要有个车牌一样,这样有利于掌握无人机的发展情况,规范对航空器的管理,实现无人机行为的可溯性,是无人机管理的基础。”

  三、空域申请

  行为主体: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

  管理:空管单位

  概况:理论上,所有无人机飞行均应申请空域,但无人机空域管理尚不完善,目前空域申请主体主要是企业用户。

  空域管理一直通航界最关心的问题,已经发布的无人机管理文件也多次提到空域。民航局飞行标准司2016年7月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在就无人机驾驶员的分类标准中,提到了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此文件中,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2016年9月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为其单独划设隔离空域,明确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时段。可在民航使用空域内临时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划设隔离空域;飞行密集区、人口稠密区、重点地区、繁忙机场周边空域,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隔离空域由空管单位会同运行人划设。

  就空域划设工作,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规定如下: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2.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3.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4.飞行活动性质;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1.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2.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3.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4.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从以上规定来看,若无人机所要运行的空域没有特殊规定,理论上无人机想要100%合法飞,就需要空域申请。但是无人机不同于一般的民用航空器,其使用范围之广、用户人数之大,都对无人机空域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考验,无人机尤其是个人使用的消费级娱乐用无人机空域申请难以真正落地。

  所以,但是由于现实的可行性难题,大量无人机未报批飞行计划。有关部门不得不一再地在一些重大活动、重点区域等三令五申限制包括无人机在内的一些低慢小飞行器的飞行。可喜的是,随着我国低空空域改革的进行,飞行计划报批方式也在不断改进,航空器飞行计划审批流程正趋向简化。无人机也有望在低空空域改革的大背景下,迎来健康的发展空间。

  四、运行管理

  行为主体:无人机厂商、培训机构

  管理:民航局

  概况:部分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使用电子围栏,目前相关技术正在发展中。

  对民用无人机进行数据化管理,以及为避免民用无人机误闯误入,《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以1.5公斤为分水岭,要求除视距内运行的1.5公斤以下无人机之外,其他轻小型无人机按照分类的不同在部分或者全部情况下,接入无人机云、使用电子围栏,具体为:Ⅲ、Ⅳ、Ⅵ和Ⅶ类无人机及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Ⅱ类和Ⅴ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接入无人机云。在接入无人机云的情况中,Ⅲ、Ⅳ、Ⅵ和Ⅶ类的民用无人机在人口稠密区和非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分别为最少每秒一次、最少每30秒一次;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Ⅱ类和Ⅴ类的民用无人机,报告频率为最少每分钟一次。未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运行前需要提前向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监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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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围栏是指为阻挡即将侵入特定区域的航空器,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中画出特定区域,并配合飞行控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据大疆方面表示,国内主流的多旋翼无人机厂商都带有电子围栏系统,但由零散配件组装而来的产品不设电子围栏、可以任意编写航迹规划,产品容易改装、不支持实时监视、飞行性能没有约束,因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无人机云系统类似于无人机的“黑匣子”,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无人机云系统既是一种服务手段,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方式。

  民航局对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商的要求是:建立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运营人数据库和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可以清晰管理和统计持证人员,监测运行情况;已与相应的管制、机场部门建立联系,为其提供数据输入接口,并为用户提供空域申请信息服务;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分享机制,建立与其他无人机云提供商的关键数据共享机制;满足当地人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遵守军方为保证国家安全而发布的通告和禁飞要求;获得局方试运行批准。提供商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扩容,保证其所接入的民用无人机运营人使用方便、数据可靠、低延迟、飞行区域实时有效等。

  云系统被纳入规定后,谁来提供云系统,如何落实该技术落是一项考验。自2015年年末《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发布以后,民航局陆续批准了多家无人机云提供商。2016年3月4日,U-Cloud正式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的运行批文,有效期两年,成为首家获得民航局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2016年4月20日,U-Care也获得试运行批文,有效期两年,运营主体是青岛云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另据澎湃新闻报道,2016年8月,由成都福来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运营的飞云系统,也通过中国民航局试运行的批文。更进一步地,三家无人机云的数据已经实现了共享,即在任何一家无人机云上,都可以看到接入另外两家无人机云的航空器数据。

  2016年4月5日,中国AOPA无人机管理办公室发布通知,要求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在训练中将无人机接入无人机云系统(U-Cloud)。并要求其在系统进行注册,实际飞行过程中按照U-Cloud系统的通信协议进行数据交互。

  不过总的来说,在一些无人机厂商看来,这云系统运营公司并非官方监管机构,因此他们一般不愿意将飞行数据交给这些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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