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地理国情监测立法工作?

2017-11-16 10:22:16    来源:中国测绘报

摘要:要使地理国情监测制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还需要在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加快地理国情监测立法工作。

  新《测绘法》建立了地理国情监测制度,要求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还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如何做好地理国情监测立法工作?

  开展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是提升测绘地理信息供给能力和水平、推动事业转型升级、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抓手。新《测绘法》确立了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基本制度,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提供了法律依据。要使这项法律制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还需要在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加快地理国情监测立法工作。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差异性很大,从国家层面对地理国情监测统一立法还需要一定时间。但各地可以在认真总结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和近年来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地理国情监测立法工作。从浙江这几年地理国情监测探索实践的情况来看,做好地理国情监测立法工作,我认为需要注意和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全面正确理解新《测绘法》建立地理国情监测制度的目的。国务院开展地理国情普查的主要原因,一是各部门开展的都是根据自身业务工作需要的单要素普查和调查,普查调查的技术标准都由各行业部门自己制定;二是由于是专业调查,就难免存在没有覆盖全部国土、存在缝隙或者重叠的情况,造成数据不够完整或者矛盾、错误;三是由于普查调查的技术标准不一致,各部门数据无法共享;四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部分行业普查调查数据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够科学正确的问题。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采用“所见即所得”的普查原则,就是要全面查清我国地理国情家底,获得客观、科学、正确的地理国情数据,并实行信息数据共享。在普查获得本底数据的基础上,开展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这就是新《测绘法》建立地理国情监测制度的背景和目的。

  二是要规范地理国情监测活动。地理国情监测是指运用现代测绘地理信息和其他相关技术,获取地理国情信息,并对其进行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反映和评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其变化规律的活动。其中获取地理国情信息数据,对地理国情信息数据的长度、高度、深度、面积及其属性进行量测、调查核实等属于测绘活动,承担上述地理国情监测任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而统计分析等不属于测绘活动,无需取得测绘资质证书。这一点在地理国情监测立法中应当明确并予以规范。

  三是要统一地理国情监测技术标准。要使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实现政府各有关部门共享,前提是会同政府各有关部门统一地理国情监测技术标准。在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政府各有关部门掌握和使用的信息数据,除少数涉密和敏感信息以外,绝大部分是可公开的信息。为了减少重复采集信息数据,提高政府信息的公信力和行政效率,政府有关部门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的基本信息数据不一定需要部门自己组织采集,因为管理和利用这些信息数据与采集这些信息数据是可以分离的,而且采用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数据,更加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行政工作效率,更加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公信力,更加符合科学发展的需要。比如,由林业部门提供的森林覆盖率、生态公益林等信息数据,与测绘地理信息部门通过普查取得的地理国情森林覆盖信息数据是完全一致的。林业部门采取的是抽样调查加统计的方法,测绘地理信息部门采取的是航天航空遥感全覆盖,通过统计、计算每一个林地图斑获取的信息数据,从方法和手段上来说,地理国情普查获取的信息数据更加完整、科学和正确。林业部门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提供的地理国情信息数据,作为对下一级政府及林业部门工作考核及其他林业管理工作的依据,一方面可以提高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节约林业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政资源;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林业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行政管理工作公信力。林业部门是这样,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亦然。但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统一地理国情普查监测技术标准。因此,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在制定地理国情监测技术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统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相关部门普查、调查和统计的相关技术标准,吸收合理意见。经法定程序制定的技术标准,地理国情普查监测必须执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必须严格执行。这一点在地理国情监测立法中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要促进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规范应用。这是地理国情监测立法的关键和核心。新《测绘法》建立地理国情监测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共享和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我们要正确理解新《测绘法》关于设立地理国情监测制度的立法含义,在地理国情监测立法中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规范使用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该规定一定要有钢性要求和可操作性,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涉及空间布局的发展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保护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环境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行业调查统计,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涉及空间分布、面积数量等评价指标的考核等,都应当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作者陈建国:浙江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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