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江新城区回建安置房一期工程总平面调整图(C、D区)10#楼等岩土工程勘察(包含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桩(柱)勘察)(LJG17-010)公开招标公告

2017-02-06 00:00:00   来源:广西政府采购网
【显示公告正文】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柳江新城区回建安置房一期工程总平面调整图(C、D区)10#、13#A栋、13#C栋、21#、22#、23#、24#、25#、1#、13#B栋、13#D栋、26#、27#、28#、29#、30#、31#、32#楼岩土工程勘察(包含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桩(柱)勘察)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本次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 柳江新城区回建安置房一期工程总平面调整图(C、D区)10#、13#A栋、13#C栋、21#、22#、23#、24#、25#、1#、13#B栋、13#D栋、26#、27#、28#、29#、30#、31#、32#楼岩土工程勘察(包含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桩(柱)勘察)  
    二、采购项目编号:LJG17-010
    三、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服 务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柳江新城区回建安置房一期工程总平面调整图(C、D区)10#、13#A栋、13#C栋、21#、22#、23#、24#、25#、1#、13#B栋、13#D栋、26#、27#、28#、29#、30#、31#、32#楼岩土工程勘察(包含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桩(柱)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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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目招标预算价金额为:人民币捌佰伍拾柒万零贰佰元整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国内注册(指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营业范围达到本次招标服务项目要求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3、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其以上资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于2017年02月06日至2017年02月1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6时(北京时间)到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九洲国际25楼)办理购买招标文件手续。招标文件售价250元(不含图纸资料费),售后不退。
    (备注: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以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
    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投标人应于2017年02月23日下午17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或电汇形式到达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
    银行账号:7030 3500 0000 0000 5499
    开户银行:柳州银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02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地点为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国际会展中心会议中心八楼开标区)。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7年02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柳州市新柳大道115号国际会展中心会议中心八楼开标区),投标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gxcz.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zfcg.gov.cn(柳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十一、联系事项:
   采购人: 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兴路29号
   联系人:韦林稳     电话:0772-7210909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九洲国际25楼
   联系人: 梁秀华     电话:0772-3118118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柳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2-7218348

                                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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