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一、采购项目名称:鹿寨县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第一阶段历史数据整合建库)
二、采购项目编号:LZHG17-049
三、采购人名称: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柳州市鹿寨县飞鹿大道279号
联系人及电话:吴国海,0772-6816203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雅儒路470富康雅居5栋
项目联系人:陆丽芝 联系电话: 0772-3311523
五、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9月4日
六、更正日期:2017年9月7日
七、更正内容: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2款(1)工作大纲分内容原为:“……①一档(0~3分)……。②二档(3.1~7分)……。③三档(7.1~10分)……”;现更改为:“……①一档(0~4分)……。②二档(4.1~8分)……。③三档(8.1~12分)……”。
2、删除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5款“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7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增补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4号 )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7号 )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46号)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备案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536号)文件中确认的测量推荐单位,加2分”条款内容。
3、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第五章《合同条款及合同书格式》第6款项目费用,付款方式:原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合同价款的30%付给中标方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作为项目第一阶段进度款;在乙方将现有的房产、国土电子数据分析整合到中间库平台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40%作为项目第二阶段进度款;在乙方完成本项目所有技术服务(将数据完整入库到甲方不动产权籍系统),甲方向乙方支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项目第三阶段进度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项目最后阶段进度款;甲方支付上述款项给乙方时,乙方应先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现更改为:“在乙方将现有的房产、国土电子数据分析整合到中间库平台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40%作为项目第一阶段进度款;在乙方完成本项目所有技术服务(将数据完整入库到甲方不动产权籍系统),甲方向乙方支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项目第二阶段进度款;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项目最后阶段进度款;甲方支付上述款项给乙方时,乙方应先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
相关条款作相应变更,其余不变。
特此公告。
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