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鲍峡至溢水段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测量服务

2017-10-25 15:14:26   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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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鲍峡至溢水段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测量服务

招标公告

项目备案编号:HBZX-201703JT-110003001

 

1.招标条件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至大悟高速公路武汉段等3条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鄂政办函〔201710号),同意十堰市人民政府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建设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鲍峡至溢水段项目。建设资金为企业投资和银行贷款。招标人为湖北交投十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对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鲍峡至溢水段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测量服务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鲍峡至溢水段路线起于郧阳区鲍峡镇分水岭村,设置鲍峡枢纽互通接十天高速公路。向南设置隧道到达小江口,利用G242走廊沿东河布线,在军家坪附近设置沧浪山互通连接国道G242,沧浪山服务区与互通合建。继续向南利用G242走廊沿西河布线,到鸡公河口后,沿鸡公河走廊布线,设鸡公寨特长隧道(4872米)到达竹山县双台乡界岭村;向南利用G242走廊沿拦鱼河布线,在向山村附近设置双台停车区,经双台乡,并在双台乡南侧约1.5公里附近设置双台互通连接G242,再向南到达南口村,跨北星河,路线折向西南通过设双台隧道(3066米)+楼台隧道(2284米)+横岩寨隧道(2848米)至溢水镇邵家沟村,经邵家沟、陈家沟、苦桃河等,在小东川村附近设溢水互通连接G346,止于溢水镇以西东川村附近,设置溢水枢纽互通连接麻安高速公路。

项目全长58.618公里,全线采用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25.5m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桥梁29526/55座、隧道16856/14座(特长隧道7952/2座,长隧道5150/2座)、互通式立交5处、1处监控管理分中心、1处养护工区、1处服务区、1处停车区,项目总投资估算约104亿元,占地面积4264亩,拟定建设工期4年。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鲍峡至溢水段项目全线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并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2)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鲍峡至溢水段全线范围内的主线、互通区、管理分中心、收费站所、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等全部实际用地范围地籍测量(含控制测量和细部地籍测量);经营性用地部分应提供单独的地籍测量成果,满足本项目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等国家有关土地及建筑物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协助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利登记相关证书,并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本招标项目要求合同签订  30  日历天内完成测量定界工作,其他工作内容随施工进度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

本次招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编号为:SWKJ-1

标段划分详见表1-1 标段划分及资质、业绩最低要求表。

1-1 标段划分及资质、业绩最低要求表

标段号

工作内容

最低资质要求

最低业绩要求

工期

SWKJ-1

本项目全线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测量服务,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本项目全线范围内的主线、互通区、管理分中心、收费站所、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等全部实际用地范围地籍测量(细部)(隧道内部除外);经营性用地部分应提供单独的地籍细部测量成果,满足本项目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等国家有关土地及建筑物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协助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利登记相关证书,并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应具有测绘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测绘资质证书。

10年承担过1个公路或铁路或管道等线形工程的地籍测量工作。

本招标项目要求合同签订  30日历天内完成测量定界工作。

 

注:业绩“近10年”要求为:20071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征用土地均已取得国土部门正式批复的时间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最低资质和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附件一中表1-1,并在人员、履约信誉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2 质量目标:

征地勘界提供的测绘成果应符合《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GB/T24356-2009)、《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2005)等测绘标准规范要求。

地籍测量服务成果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满足本项目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等国家有关土地及建筑物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协助招标人向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利登记相关证书。

3.3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地址: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bggzy.cn)。报名人须在投标前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理网员注册。详细情况请参见《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员用户征集通知》(网址:http://www.hbggzy.cn)。

4.2  投标人注册网员并获得密钥后,请投标人使用其办理网员的CA认证身份锁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bggzy.cn,并于 2017 10    25   日至 2017   10     29  1730 (北京时间,下同),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投标人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及参考资料。投标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报名后,即可免费下载获取文件。未按规定从“省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 11    21 1000分,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段为2017  11  21  0900分至1000,地点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08    开标室 (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52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5.3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出席开标会。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bggzy.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www.hbjt.gov.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人:湖北交投十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河南路13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27-83608031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19

邮政编码:430030

人: 张先生、周女士

    话:027-83600666-8031

    真:027-83600777

    址:http//www.huajiezn.com
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最低要求

 

附件1-1 资质与业绩资格条件

标段

资格要求

业绩要求

SWKJ-1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应具有测绘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证书。

10年承担过1个公路或铁路或管道等线形工程的地籍测量工作。

 

注:1、表中“地籍测量”包括“地籍测绘”或“勘测定界”或“勘测定界”或“土地权属调查”。

2、业绩年份要求:近5年指201211日至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近10年依次类推。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彩色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予认可。若合同中的内容不能反映   业绩最低要求的相关指标,需另外附业主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投标人应根据本表要求,如实填写“(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表”,以证明其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

 

 


 

附件1-2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资格条件

标段:SWKJ-1

人员

最低数量

最低资质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测绘类高级工程师或注册测绘师,近10年担任过1个公路或铁路或管道等线形工程地籍测量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者近5年内担任过1个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办理或不动产权登记代理服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1

测绘类高级工程师或注册测绘师,近10年担任过1个公路或铁路或管道等线形工程地籍测量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测绘工程师

2

工程师,测绘专业,5年类似工作经验。

 

注:应附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身份证、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证明材料(附业主证明,否则人员业绩不予考虑)。

 


 

 

附件1-3 信誉资格条件

标段:SWKJ-1

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未出现被有关部门通报,被业主通报或罚款现象;

4、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中,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开始发布之日起前2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注:投标人未提供《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提供的《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招标公告附件二:

 

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鲍峡至溢水段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测量服务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鲍峡至溢水段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测量服务的招标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鲍峡至溢水段土地勘测定界及地籍测量服务招标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招标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评标工作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第四条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评标程序

 

第五条  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湖北省评标专家库交通行业子库中随机抽取的4名专家和1招标人代表共5人组成。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           资格审查;

(三)           初步评审;

(四)           算术性修正;

(五)           澄清;

(六)           综合评分;

(七)           提出评标意见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           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审查、初步评审。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投标人的各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投标人的各项资格条件必须满足本招标公告附录表1-4的要求,否则,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并不得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四章  初步评审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综合评审。

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为:

(1)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并按规定在网上进行报名。

(2)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书及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b、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c、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3) 投标文件正本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单位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同时公证内容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除法人代表证书外,还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有效公证书;

(6)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投标担保;

(7)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8)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9) 按照财务建议书要求填报了投标报价;

(10)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全部证件和资料均真实有效;

(11) 开标现场投标人未出现投标人须知19.6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12) 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文件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将不予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第五章  算术性修正

 

第十条  对于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财务建议书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为准修正单价;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合价计算为准修正单价;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以总价为准,修正各子目合价。

第十一条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进行下一步的评审。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

 

第六章  投标文件的澄清

 

第十二条  除第八、九条规定的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存在的其它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如有必要,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等。澄清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与招标人及评标人员私下接触或对原投标价和内容提出修改,但在评标中对发现的算术性差错进行的核实、修正,则不在此列。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澄清的,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通过评审,并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

 

第七章  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并经算术性复核和澄清(如果有)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投标人的各项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各项得分之和。评标时,招标人将以评分的方式从技术评审和报价评审两个方面评分:

1、商务评审(总分40分)

1投标人的业绩30分)

a.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基本分18分;

b. 5年每增加1个公路或铁路或管道等线形工程的土地勘测定界服务项目业绩的,加3分,本项最多加6分;

c. 5年每增加1个公路或铁路或管道等线形工程的地籍测量业绩加3分,本项最多加6

2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人员(10分)

a.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基本分6分;

b. 项目负责人每增加1个类似项目土地勘测定界项目负责人业绩或地籍测量服务项目负责人业绩或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工作项目负责人业绩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2分。

c. 技术负责人每增加1个类似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负责人业绩或地籍测量服务技术负责人业绩,加1分,本项最多加2分。

2、技术评审(50分)

1)技术方案(30分);

对项目需求理解透彻,技术方案思路清晰,概述全面,科学合理,先进可行,总体组织计划和措施的可操作性、现场实时性和针对性阐述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优良得24-30,良好得18-24分,一般得18分;

2)工作进度控制情况(10分)

工作总体进度计划安排合理、目标任务明确,有清晰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路线图。综合比较:优良得8-10分,良好得6-8分,一般得6分; 

3)质量保证措施(10分)

    质量保证体系完备周全,控制程序科学合理,保证措施切实可行,有经济处罚承诺。综合比较:优良得8-10分,良好得6-8分,一般得6分; 

2、报价评审 (总分10分)

除投标人须知19.6条规定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投标报价外,其他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当投标人小于或等于5家时不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复核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

当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D时得满分(10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0.4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F1=投标价得分;F=10D1=投标人的投标价;D=评标基准价。

D1?D,则E=0.5;若D1<D,则E=0.4,财务建议书最低得分0分。

 

第八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将投标人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即报价得分)相加即为综合得分,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3名(若不足3名,只推荐相应数量)为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技术评审得分高的优先;当综合得分与技术评审得分均相等时,以报价低的优先;仍不能确定时,以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先者优先。

第十六条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离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十七条  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九章  评标报告

 

第十八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 开标记录情况;

() 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 对投标人的评价;

()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提请主管部门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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