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龙州县武德乡科甲新村、水口镇共宜新区、城南区、城北区、响水镇中心村、逐卜乡中心村、上金乡、彬桥乡集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配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2017-10-31 00:00:00   来源:广西政府采购网
【显示公告正文】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龙州县武德乡科甲新村、水口镇共宜新区、城南区、城北区、响水镇中心村、逐卜乡中心村、上金乡、彬桥乡集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配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已分别由龙发改发【2016157号《关于龙州县武德乡科甲新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龙发改发【2016135号《关于龙州县水口镇共宜新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龙发改发【2016156号《关于龙州县县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发【201710号《关于龙州县城北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龙发改发【2016154号《关于龙州县响水镇中心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龙发改发【2016153号《关于龙州县逐卜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龙发改发【2016155号《关于龙州县上金乡易地扶贫安置住房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龙发改发【2016151号《关于龙州县彬桥乡集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龙州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 ☑竣工验收(或试运行)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龙州县武德乡科甲新村、水口镇共宜新区、城南区、城北区、响水镇中心村、逐卜乡中心村、上金乡、彬桥乡集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工程配套配电

建设规模:

1、龙州县武德乡科甲新村易地扶贫安置点工程配套配电工程,总容量约为500KW

2、龙州县水口镇共宜新区易地扶贫安置点工程配套配电工程,总容量约为14400KW

3、龙州县城南区易地扶贫安置点工程配套配电工程,总容量约为4000KW

4、龙州县城北区易地扶贫安置点工程配套配电工程,总容量约为2400KW

5、龙州县响水镇中心村易地扶贫安置点工程配套配电工程,总容量约为315KW

6、逐卜乡中心村易地扶贫安置点工程配套配电工程,总容量约为315KW

 

7、上金乡易地扶贫安置点工程配套配电工程,总容量约为315KW

8、彬桥乡集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工程配套配电工程,总容量约为400KW

合同估算价:3470万元

计划工期:本项目总承包工期【指自签订总承包合同之日起到工程交付业主使用之日期间的工期,包括勘察设计工期、施工工期、验收工期、办理相关手续(含报建报批)的工期等】为 60日历天。其中,勘察、设计工期为20天(日历天),施工工期为40天(日历天)。

2.2招标范围: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合格及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的工程总承包。

地质勘察;

设计范围:龙州县武德乡科甲新村、水口镇共宜新区、城南区、城北区、响水镇中心村、逐卜乡中心村、上金乡、彬桥乡集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工程配套配电

施工范围:上述设计范围内,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及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其中管线工程仅包括套管预埋敷设施工。

施工范围内的施工预算编制。

工程竣工验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3本项目 要求 ☑不要求采用装配式技术。

2.4 本项目 要求 ☑不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同时施工企业应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3.2主要负责人员要求:

3.2.1项目总负责人:中级或以上职称。

3.2.2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贰级以上(含)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2.3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工程专业的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中级或以上职称,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

3.2.5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具备有效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可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其中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3.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3.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3.3.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4. 投标报名

现场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1031日至201711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30分,下午1500分至1700分(北京时间,下同),由潜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其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持其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携带以下资料报名:(1)单位介绍信原件;(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未取得“三证合一”的必须提交);(5)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未取得“三证合一”的必须提交);(6)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7)有效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复印件、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8)有效的四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岗位证书复印件;(9)有效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四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20177月~9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明细账单凭证复印件;(10)由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在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崇左市城南新区石景林路东段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三楼)进行现场报名(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须递交联合体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联合体协议书)。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通过现场报名者,请于20171031日至2017117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30分,下午1500分至1700,由通过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其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的被授权人出示报名回执后购买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不含技术资料)每套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5.3 技术资料押金   0  元。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11271530分,地点为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崇左市城南新区石景林路东段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 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其联合体中施工单位)被授权人本人递交,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7. 评标方式

综合评估法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广西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ztb.gxi.gov.cn、崇左市交易中心网(公告发布媒体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媒体)发布。

9. 交易服务单位

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0. 监督部门及电话

龙州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站 联系电话:0771- 8812427

11.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龙州县发展和改革局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址:龙州县龙州镇康平街028               址:崇左市德天路105号(崇左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二楼)             

联 系 人: 农 工                              联 系 人:陆工                        

    话:0771-8812428                            话:0771- 7833699                

    真:                                        真:0771-7836658                

                                 

招标人:龙州县发展和改革局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云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17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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