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至竹溪高速公路随州西段等项目地籍测量服务DJDC-2

2017-11-22 15:14:39   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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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至竹溪高速公路随州西段等项目地籍测量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备案编号:HBZX-201709JT-462004

 

1.招标条件

麻城至竹溪高速公路随州西段等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包含麻竹高速随州西段、麻竹高速襄阳东段、麻竹高速宜城至保康段和襄阳绕城高速东段以及湖北省谷城至竹溪高速公路,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麻城至竹溪高速公路随州西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重点[2012]671号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麻城至竹溪高速公路襄阳东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重点[2012]684号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麻城至竹溪高速公路宜城至保康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重点[2012]39号文)、《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襄阳绕城高速东段》(鄂发改重点[2013]256号文)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谷城至竹溪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重点[2009]1332号文)批准了初步设计。所需建设资金来源于企业投资和国内银行贷款。招标人为湖北交投襄随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等相关文件,现在为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本项目地籍测量服务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1) 麻城至竹溪高速公路随州西段起点位于麻竹高速公路大随段与福银高速公路汉十段交叉的随州东枢纽,与麻竹高速公路大随段对接,经何店镇、均川镇接随岳高速公路,再向西经三里岗镇、洪山镇,止于随州市(随县)与襄阳市(枣阳县)交界处的刘家岗附近,接麻竹高速公路襄阳东段,路线全长55.228km。本项目已建成通车。

(2) 麻城至竹溪高速公路襄阳东段起点位于随州市(随县)与襄阳市(枣阳)交界处的襄阳市枣阳市平林镇的鲍畈村附近,与麻城至竹溪高速襄阳西段起点对接,经平林镇、板桥镇、南营办事处、王集镇,跨汉江,止于襄阳市宜城市小河镇胡家湾附近接襄荆高速公路,与麻城至竹溪高速宜城至保康段起点对接,路线全长58.6716 km。本项目已建成通车。

(3) 麻城至竹溪高速公路宜城至保康段起点位于宜城市小河镇胡湾村,与麻竹高速公路襄阳东段对接,止于寺坪镇简家坪,设保康北枢纽互通连接谷竹高速公路,路线全长111.42km。本项目已建成通车。

(4) 襄阳绕城高速公路东段起于襄州区双沟镇陈家湾村,接福银高速公路双沟互通,向南与汉丹铁路交叉,至谢家棚,止于襄州区峪山镇杨庄村,通过峪山互通与218省道相交,接拟建的襄阳绕城高速公路南段,全长16.33公里。本项目已建成通车。

    (5) 谷竹高速公路起于谷城县石花镇倒座庙,与已建的G70福银高速公路相接,经保康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等地,止于鄂陕交界处的罗汉垭附近,与陕西省平利至安康高速公路相接,路线全长226.915公里。全线采用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的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本项目已建成通车。

2.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的为麻竹高速随州西段、襄阳东段项目范围内的主线、互通区、管理分中心、收费站所、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等全部实际用地(隧道内部除外)及经营性用地部分的范围地籍测量(含细部地籍测量,不含控制测量);经营性用地部分应提供单独的地籍测量成果,满足本项目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等国家有关土地及建筑物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负责向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利登记相关证书,并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麻竹高速宜城至保康段、襄阳绕城高速东段以及谷竹高速公路襄阳境内各项目范围内的主线、互通区、管理分中心、收费站所、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等全部实际用地(隧道内部除外)及经营性用地部分的范围地籍测量(含控制测量和细部地籍测量);经营性用地部分应提供单独的地籍测量成果,满足本项目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等国家有关土地及建筑物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负责向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利登记相关证书,并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本次招标划分为2个标段:DJDC-1标段、DJDC-2标段,标段划分见表1-1

本次招标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12月(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的为准),服务期6个月。


1-1  标段划分及主要工作内容表

标段

项目名称

里程长度

km

面积

(公顷)

主要工作内容

所属行政区域

DJDC-1

麻竹高速随州西段

55.285

403.8

项目范围内的主线、互通区、管理分中心、收费站所、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等全部实际用地(隧道内部除外)及经营性用地部分的范围地籍测量(含细部地籍测量,不含控制测量);经营性用地部分应提供单独的地籍测量成果,满足本项目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等国家有关土地及建筑物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负责向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利登记相关证书,并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随县)

麻竹高速襄阳东段

58.6716

368.2

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宜城市)

襄阳绕城高速东段

16.33

116.4

各项目范围内的主线、互通区、管理分中心、收费站所、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等全部实际用地(隧道内部除外)及经营性用地部分的范围地籍测量(含控制测量和细部地籍测量);经营性用地部分应提供单独的地籍测量成果,满足本项目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等国家有关土地及建筑物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负责向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利登记相关证书,并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湖北省襄阳市(东津区、襄州区

 

 

 

 

 

DJDC-2

麻竹高速宜城至保康段

111.42

568.4

各项目范围内的主线、互通区、管理分中心、收费站所、服务区、停车区、养护工区等全部实际用地(隧道内部除外)及经营性用地部分的范围地籍测量(含控制测量和细部地籍测量);经营性用地部分应提供单独的地籍测量成果,满足本项目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等国家有关土地及建筑物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负责向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利登记相关证书,并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保康县、南漳县)

谷竹高速襄阳境内

谷城县境内46.8Km;保康县境内12.3 Km

263.8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保康县)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审查条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3.4 投标人可以同时对2个标段进行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段。取得多个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投标人,其合同的授予将尊重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所承诺的优先选择中选标段的原则确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地址: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bggzy.cn)。报名人须在投标前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理网员注册。详细情况请参见《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员用户征集通知》。

4.2 投标人注册网员并获得密钥后,请投标人使用其办理网员的CA认证身份锁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bggzy.cn,并于 20171122日至 2017 11281730 (北京时间,下同),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投标人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及参考资料。投标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报名后,即可免费下载获取文件。

4.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补遗书将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澄清或补遗书即视为所有投标人收到该澄清或补遗书。投标人应每天自行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阅“补遗书”。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121410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00分至10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开标室(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52  岳家嘴立交桥旁菩提金商务中心A9908 开标室)。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址举行公开开标。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开标会。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bggzy.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hubei.gov.cn)上发布。

 

7系方式

人:湖北交投襄随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湖北省谷竹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址: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振兴大道329

人:刘先生

    话:0710-4157605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A19

    编:430030

人:罗女士

    话:027-836006668038

    真:027-83600777

    址:http://www.huajiezn.com(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


招标公告附件一:资格审查最低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号

企业资质最低要求

各标段

同时具有: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测绘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测绘资质证书。

注:投标人应按本表要求,如实填写“(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号

业绩要求

各标段

 

10年承担过1个公路或铁路或管道等线形工程的地籍测量工作业绩。

 

 

注:1、表中“地籍测量”包括“地籍测绘”或“勘测定界”或“勘测定界”或“土地权属调查”。

2、业绩年份要求:近5年指201211日至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近10年依次类推。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彩色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予认可。若合同中的内容不能反映业绩最低要求的相关指标,需另外附业主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投标人应根据本表要求,如实填写“(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表”,以证明其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各标段

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省级及以上测绘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开始发布首日起向前递推2年内应无行贿犯罪记录。

 

注:1、投标人未提供《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提供的《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要求,如实填写“(六)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附录4-1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DJDC-1标段数量

DJDC-2标段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1

持有测绘类高级工程师或注册测绘师证书,10年工作经验,近10年担任过1个公路或铁路或管道等线形工程地籍测量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者近5年内担任过1个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办理或不动产权登记代理服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

测绘工程师

8

8

持有工程师职称证书,5年测绘工作经验。

地籍测量员

2

2

持有工程师职称证书,3年的类似项目地籍测量经验。

注:1、投标人应根据本表要求,如实填写“(三)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组成表”和“(四)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资历表”。


招标公告附件二: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财务建议书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技术建议书;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有效,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且同时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函承诺同时取得多个标段第一中标侯选人优选标段顺序一致

(6)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7)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21)、(2)、(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2)招标文件的获取及网上报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符合招标公告第3.3款的规定。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

业绩:20

人员:10

技术建议书:50

评标价:20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经算术性复核后的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即为该投标人的评标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且未出现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价平均值即评标基准价。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2.2.4(1)

业绩

20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的,得12分;

(2)在满足资格条件业绩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公路或铁路或管道等线形工程的地籍测量业绩(不限年限)加2分,本项最多加4分;

(3)5年每完成过1个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办理或不动产权登记代理的相关服务工作业绩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4分。

2.2.4(2)

人员

10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人员要求的,得6分;

(2)项目负责人每增加1个近5年内担任过1个建设项目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工作的业绩加2分,本项最多得4分。

2.2.4(3)

技术建议书

50

(1)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重难点及存在的问题分析较合理、较科学可行的,得6~8分;合理、科学可行的,得8~10分;

(2)明确项目各个专题、各个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内容较完备的得9~12分;内容完备得12~15分;

(3)实施项目进度保障、质量保障措施对本项目实施的合理化建议较完善、详细的得9~12分;内容完备得12~15分;

(4)对人员组织、安排及专业搭配较合理、工作时间安排较科学的得6~8分,;内容完备得8~10分。

2.2.4(4)

评标价

20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20-偏差率×100×0.6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20+偏差率×100×0.5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当综合得分相等时,以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评审得分高的优先;当综合得分与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评审得分均相等时,以报价低的优先;仍不能确定时,以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先者优先

3.1.3项细化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财务建议书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为准修正单价;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合价计算为准修正单价;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以总价为准,修正各子目合价。

 


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所有评标委员会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3.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3名(若不足3名,只推荐相应数量)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资质、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其他原因未通过评审的,则应视为参与了有效竞争,不应理解为明显缺乏竞争性。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等时,以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评审得分高的优先;当综合得分与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评审得分均相等时,以报价低的优先;仍不能确定时,以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先者优先。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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