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 陕西省试行联合验收测绘

2018-12-07 09:49:46    来源:新闻组

摘要:《方案》明确了联合验收的实施范围、验收规则、验收条件、测绘流程、验收流程和工作分工。

  11月28日,陕西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安全厅、省资源厅、省广电局、省人防办联合印发《陕西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要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抓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切实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

新政

  据了解,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成后、具备验收条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联合测绘、以测代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一口出件”的办理方式,统一组织住建、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档案管理、国家安全、市政公用等部门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国防、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行“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

  《方案》明确了联合验收的实施范围、验收规则、验收条件、测绘流程、验收流程和工作分工。《方案》强调,市(区)、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我省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将联合验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市(区)、县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要与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对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联合验收日常管理和效能考核办法,加强对建设项目验收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联合验收落实情况的监督。

       以下为《方案》全文:

陕西省开展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三年行动计划》及《2018年工作要点》,推进《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相关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现就我省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成后、具备验收条件,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按照“一口进件、统一受理、联合测绘、以测代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一口出件”的办理方式,统一组织住建、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档案管理、国家安全、市政公用等部门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国防、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行“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

  (一)联合验收测绘事项。按照“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对涉及建设项目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施工图进行比对,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含专业检测报告),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验收的依据。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规划竣工测绘、绿地面积测绘、房产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消防设施检测、人防防护设备检测、环境保护设施检测、防雷装备检测等。具体测绘标准及内容由各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并予以公布。

  (二)联合验收配套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配套验收事项包括:供水工程配套验收、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验收、排水工程配套验收、燃气工程配套验收、供电工程配套验收、通信配套工程符合国家标准验收等。

  (三)联合验收专业事项。办理联合验收的专业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及根据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二、联合验收规则

  (一)严格依法,规范验收。参加联合验收的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联合验收的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同配合、验收监督等有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集中实施。市(区)、县两级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实行“一表共用、联合验收”的集中办理模式,行政许可与指导服务紧密衔接,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事项。

  (四)应联必联,便捷高效。在确保验收质量前提下,对涉及建设单位同时具备多项配套验收或专业验收条件的,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结论明确、限时办理”的原则,尽可能将多个主体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变为集中并联验收,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四)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六)填写完整相关专业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七)涉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建设工程已具备相关条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

  四、联合测绘流程

  按照一窗受理、委托测绘、实地测绘、出具报告、统一领取的原则,组织开展联合测绘工作。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首先向项目所在地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提出测绘申请,填写联合测绘委托书,并提交有关资料。提交资料不齐的,窗口应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补齐的资料。

  (二)委托测绘。窗口正式受理联合测绘申请后,将申请测绘资料分送给企业委托的测绘机构,相关测绘机构收到申请测绘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踏勘,并向窗口反馈审查结果。资料内容准确无需补正且具备测绘申请条件的,由窗口明确具体测绘时间,并告知相关测绘机构。

  (三)实地测绘。相关测绘机构应按窗口告知的测绘时间,由牵头单位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赴建设单位进行联合测绘作业,实地测绘作业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测绘不合格的,将测绘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窗口,由窗口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另行安装单项复检,测绘限时顺延。

  (四)成果报送。相关测绘机构开展实地测绘后,各测绘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测绘报告,并将测绘办结通知书报备窗口。

  (五)领取报告。窗口收到各测绘单位的测绘报告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缴清相关测绘费用,并凭缴费清单到窗口领取各类测绘报告。

  如因政府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测绘工作量大、程序较复杂等因素造成测绘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测绘的,测绘单位可以延长测绘时限(原则上延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测绘单位应在延期时间内完成实地测绘和报告的编制。

声明:中国勘测联合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