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印发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2018-12-27 14:27:01    来源:中国勘测联合网

摘要:为切实做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近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2018年度陕西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近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2018年度陕西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指出,要通过开展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全面掌握陕西省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持续更新全省土地调查成果,有力支撑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平稳运行。

陕西印发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_土地调查_勘测联合网

2018年度陕西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全省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39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开展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全省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持续更新全省土地调查成果,有力支撑自然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平稳运行。开展2018年度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全面掌握我省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状况基础信息,推进城乡地籍的一体化管理,支撑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评价分析,提升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在生态文明建设、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执法督察等相关工作中的“一查多用”。

  二、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下发遥感监测成果

  省厅从国家领取并向各市(区)下发分县(区、市)的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2018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其中,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土地调查数据库、“批而未用”图层、统计汇总数据;遥感监测成果包括正射影像图、遥感监测图斑及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二)用地管理信息报备

  部将提取在部综合监管平台上备案的用地管理信息,作为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的控制数。各市、县务必于2019年1月31日前,根据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

  (三)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

  省厅下发的经国家确认的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开展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不得更改。

  各县(区、市)参照本地区2018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审批或报备、临时用地审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基本农田划定与调整、土地违法查处等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的材料,在201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2018年遥感监测成果等的基础上,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

  各县(区、市)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技术要求,以2018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日常变更调查为基础,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对2018年度内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使用“互联网+”核查软件形成举证材料,并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外业举证工作原则上在领取遥感监测成果后七天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发现的地类变化,属于2018年度发生变化的,方可纳入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1.遥感监测图斑核实及建设用地变更调查

  以外业底图为基础,对照实地现状,对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及属性信息进行核实和补充调查,调绘实地建设范围和地类,确认遥感监测图斑变化情况,如实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设施农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临时用地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

  (1)对实地已发生动工建设的遥感监测图斑,应结合实际情况,按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变更,或按临时用地上图。对于未变化、因土地整治实施推填土以及2018年12月31日前已拆除的遥感监测图斑,应维持原地类不作变更,并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说明未变更原因类型及实地情况。

  (2)对路基未确定的新增道路类型遥感监测图斑,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并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填写相应“原因类型”编号并说明情况。

  (3)对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可本年度变更;未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可纳入下一年度变更。

  (4)对上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督察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以及省级外业核查中认定为变更错误的图斑,必须如实纳入本年度变更。对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经依法查处并拆除的,按恢复原貌的地类变更。

  对于拟按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或拆除图斑进行变更的遥感监测图斑,必须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土地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分别报送省厅建管处、利用处以及监察局审核确认,通过后方可按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以及拆除图斑进行相应变更,审核未通过的一律按建设用地变更。

  2.耕地现状变化调查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以及符合《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要求、且验收合格的各级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技术规程认定的新增耕地,方可进行变更,并于2018年全部变更。

  原则上不得将水田变更为水浇地或旱地、不得将水浇地变更为旱地。确有经土地整治项目将旱地整治为水田或水浇地,以及水浇地整治为水田的,经省厅审核确认后,方可纳入本年度变更。

  除生态退耕,以及其他依法调整的外,不得将耕地调整为非耕农用地。对确属实地变化且耕作层未破坏的,按照《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9号),以可调整地类变更。

  不得随意调整耕地坡度级。确有经土地整治项目造成耕地坡度级变化的,出具市级核查同意意见后上报省厅,省厅审核确认后,方可纳入本年度变更。

  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受洪水等突发自然灾害影响但耕作层或表层未被破坏的耕地,维持原地类,不得变更为未利用地。

  3.其他现状变化调查

  原则上不得将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对确实因长期环境变迁、采矿损毁等因素所致的地类变化,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核实,专报省厅审查后报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对2018年因洪水、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的,各地应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收集相关媒体对受灾情况的报道,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形成核实情况报告,并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批复性文件、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矢量图层、图斑核实记录表和举证材料等一并上报省厅,经省厅核实后,方可纳入本年度变更。

  4.地类信息专项调查标注

  各地根据撤乡并镇情况,依据合法有效的批准文件,对不涉及县级界线调整的乡镇、村组等范围界线进行调查,并按变更调查要求在数据库中进行变更。除界线调整外,不允许改动其它地类。

  对新增耕地坡度、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可调整地类、权属变更等进行专项调查标注,不得有遗漏。对坡度大于2°的耕地,区分梯田和坡地,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目。

  5.基本农田上图

  各地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并填写基本农田情况统计表(见附录4)、基本农田调出情况统计表(见附录5)、基本农田调入情况统计表(见附录6)、基本农田中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表(见附录7)。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的审查,未报送基本农田划定界线资料的,视为年度内无基本农田相关调整情况。

  (四)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及数据库更新的有关标准和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利用数据库汇总功能,汇总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县级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更新数据上报软件检查,逐级报送。

  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包括:

  1.2018年度更新数据包;

  2.2018年度变更调查各类统计汇总报表;

  3.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4.设施农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5.临时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

  6.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

  7.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和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举证材料的电子文件。

  (五)市级全面检查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变更调查的要求和特点,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变更调查成果核查和质量把关。对照遥感影像以及“互联网+”举证资料,对本辖区内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内业核查、外业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全面核查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拆除图斑以及其他变更图斑。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各县(区、市)及时修改完善,并将核查通过的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拆除图斑以及其他变更图斑检查结果等,随检查合格的县级成果一并以市(区)为单位汇总上报。其中,拆除图斑核实记录表中应区分出依据土地管理法已拆除的图斑。

  各市(区)上报表格中填写的图斑个数、面积、标识码和遥感监测图斑编号应跟相应矢量数据一一对应,且信息完全一致。表格应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形式,纸质表格须市级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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