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广西第三次国土调查县级成果自治区级核查方案》

2019-03-21 11:24:34    来源:中国勘测联合网

摘要:方案对于县级成果的核查目标任务、技术方法流程、主要内容、核查成果以及责任追究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3)乡镇抽查。以县(市、区)为单位,先随机抽取两个乡镇的调查成果(简称乡镇抽查)进行检查,包括:重点地类图斑、未按照国家依据影像判读地类调查的图斑、按照国家依据影像判读地类调查的图斑和系统性错误检查。

  对重点地类图斑和未按照国家依据影像判读地类调查的图斑,结合遥感影像、举证照片以及地方提交的材料,检查图斑地类和属性标注的正确性和图斑边界勾绘的精度。

  对按照影像判读地类调查的图斑,包括地类检查和边界检查。地类检查主要是对照遥感影像,检査图斑地类和属性标注的正确性;对遥感影像无法准确判断的图斑,要求地方补充实地举证拍照,逐一检查图斑地类和属性标注与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并记录错误图斑信息。图斑边界检查主要检查图斑边界勾绘精度与遥感影像的符合性,并记录错误图斑信息。

  系统性错误检查主要是检查县级调查成果是否有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要求的系统性错误。

  (4)全面检查。对自动筛查和乡镇抽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继续逐图斑组织开展所有图斑的地类检查和边界检查,记录错误图斑信息。

  (5)地方整改。对自动筛查、乡镇抽查中发现任意一项检查不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连同检查中发现的全部错误信息一并退回。县级三调办组织进行全面整改,重新提交核查,并记录在案。对整改后上报的成果,自治区将组织开展第二次自动筛查和乡镇抽查。

  对自动筛查、乡镇抽查均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将内业全面核查发现的全部错误信息和问题,一次性反馈县级三调办进行整改。地方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补充举证说明。地方仅能针对全面核查提出的错误图斑进行核查和整改。如对其他通过核查图斑进行修改的,必须先行向自治区三调办提交文字说明,经同意后方能修改,否则认定县级调查成果整体质量不合格。

  (6)复核。对地方整改成果,对照前期核查结果进行针对性内业复核检查。

  (7)“互联网+”在线核查。对复核仍存在错误或争议的图斑,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核实图斑信息与实地现状的一致性。

  (8)外业实地核查。对“互联网+”在线核查仍不能确定地类、边界、或存在异议的图斑,自治区三调办派出核查人员赴实地开展外业核查。

  2.质量评价。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内业检查认定的错误图斑个数占检查图斑总个数的比例,计算差错率,对调查成果进行质量评价。

  对自动筛查中差错率超过1%、乡镇抽查中重点地类图斑和未按照国家依据影像判读地类调查图斑的差错率超过3%、按照国家依据影像判读地类调查图斑的地类差错率超过1%、边界差错率超过3%,或调查成果中存在有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系统性错误的,认定为县级调查成果整体质量不合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部反馈地方,要求县级三调办进行全面整改,并按时重新提交调查成果。

  上述四项检查差错率均低于限值,且无系统性错误的,认定县级调查成果整体质量合格。继续完成逐图斑检查后,连同自动筛查、乡镇抽查发现的错误信息和问题,一次性反馈县三调办进行修改,并按时提交整改结果。

  (二)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核查。

  在外业抽查时,现场同步检查外业抽查图斑权属调查资料的齐整性,对照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实土地权属信息上图的正确性。对发现的错误,反馈县级三调办进行修改,并及时提交修改完善后的结果。

  四、 核查成果

  (一)内业(复核)核查成果。

  1.矢量成果。

  2.图件成果。

  3.核查(复核)记录表。

  (二)“互联网+”核查成果。

  1.“互联网+”在线举证成果。

  2.“互联网+”在线核查记录表。

  (三)外业实地核查成果。

  1.外业实地核查举证成果。

  2.外业实地核查记录表。

  (四)核查结果报告

  1.内业核查结果报告。

  2.“互联网+” 在线核查结果报告。

  3.外业实地核查结果报告。

  五、组织实施

  自治区级核查工作,由自治区三调办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及要求。

  1.自治区三调办。

  (1)自治区三调办统一制定县级成果核查及质量评定的有关规定,规范成果核查的程序和方法,明确核查任务,开展技术培训,统一核查要求等。

  (2)自治区三调办接收县级三调办报送的地方调查成果资料,当场检查成果资料齐整性,并出具资料提交清单。

  (3)自治区三调办负责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县级三调办,由县级三调办组织开展整改完善工作。

  (4)自治区三调办对复核不能确定图斑地类、边界,或地类认定存在异议的图斑,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

  (5)自治区三调办负责对县级调查成果进行质量评定。

  2.市级三调办。

  (1)市级三调办负责督促县级三调办按时向自治区三调办报送县级调查成果。

  (2)市级三调办要掌握所辖各县调查成果的自治区级核查结论,并根据核查反馈意见督促和指导各县级三调办修改完善。

  3.县级三调办。

  (1)县级三调办负责向自治区三调办报送经市级检查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

  (2)提交的核查成果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或存在其他影响核查的问题,县级三调办负责于3日内补齐或重新提交资料。

  (3)县级三调办按照自治区三调办反馈的检查问题,组织完成重新调查或补正调查、数据整改,并将整改后成果报送自治区三调办。

  (4)县级三调办配合自治区三调办开展“互联网+”在线核查和外业实地核查工作。

  (5)对自治区三调办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县级三调办负责组织及时申诉。

  (二)核查时间进度要求。

  1.县级三调办提交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后,自治区三调办组织人员现场对提交的成果进行资料的完整性和资料的符合性进行检查,通不过检查的,当场反馈结果。

  2.县级成果数据接收后,在24小时内完成成果的规范性和成果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检查。检查不通过的,视为未提交成果,要求3日内补齐或重新提交资料。

  3.数据成果正式接收后,进入抽样检查阶段,自治区三调办抽样检查时间为10天,成果抽样检查包括自动筛查和乡镇抽查,抽样检查结束后发现任意一项不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连同检查中发现的全部错误信息一并退回,县级三调办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时间为15天。整改完成后,自治区三调办将组织开展第二次抽样检查。

  4.县级调查成果在通过抽样检查合格后,进入全面核查阶段,自治区全面核查时间为20天,全面核查结束后,自治区三调办将内业核查发现的全部错误信息和问题,一次性反馈县级三调办进行整改,县级三调办整改的时间为10天。县级三调办仅能针对核查中提出的错误图斑进行整改。自治区三调办对整改后的成果进行复核。

  六 责任追究

  对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县级调查成果的县(市、区),包括初次提交成果和修改后再次提交成果,自治区三调办将进行全区通报。如果通报后仍未按时提交成果的,自治区三调办将约谈市级三调办、县级三调办和技术承担单位的负责同志。

  对县级调查成果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自治区三调办将进行全区通报;对县级调查成果各项抽样检查差错率均超过3%的县(市、区),自治区三调办将约谈市级三调办、县级三调办和技术承担单位的负责同志;对两次调查成果质量评价为不合格或不按核查意见整改的县(市、区),将启动问责程序。对因进度或质量问题造成我区被国家通报的县(市、区),将从严责任追究。

  在“三调”核查工作中,对存在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伪造、篡改调查成果,编造虚假数据,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等行为的,将依据《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对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技术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纳入黑名单管理,记入企业单位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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