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 陕西省试行联合验收测绘

2018-12-07 09:49:46    来源:新闻组

摘要:《方案》明确了联合验收的实施范围、验收规则、验收条件、测绘流程、验收流程和工作分工。

  五、联合验收流程

  联合验收实行“一口受理制”和“两验终验制”,即由市(区)、县两级住建部门牵头,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分两个阶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验收事项,其中第一阶段完成各项配套验收事项(3个工作日内),第二阶段完成各项专业验收事项(7个工作日内)。具体办理流程:

  (一)申请联验。联合验收依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综合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清单,建设单位按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承诺书。

  (二)一口进件。窗口统一接收联合验收申请材料,由相关部门(单位)的业务负责人现场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告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正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证。

  (三)统一受理。各部门(单位)确定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联合验收涉及的相关事项,建立电子档案。已建成并启动运行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系统的市(区)、县,通过系统平台传送给各有关部门(单位);未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市(区)、县,暂时以纸质材料形式传递给各有关部门(单位),启动联合验收工作,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

  (四)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后,与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踏勘、现场查验,填写联合验收综合登记表。两个阶段的联合验收由综合窗口组织,从启动赴现场开展联合验收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

  (五)出具意见。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后,各部门(单位)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综合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窗口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复验工作。

  (六)一口出件。对联合验收合格的相关事项,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将相关文件送达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通知建设单位,凭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领取相关文件,同时将联合验收相关证明扫描至计算机系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录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证明电子档案,填写录入有关信息,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已建成并启动运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市(区),应与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对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确保竣工项目能及时进入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库。

  六、工作分工

  (一)组织受理工作。各市(区)、县行政审批局或本阶段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召集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做好联合验收的超前辅导、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等工作。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作为联合验收咨询、接件、补正、受理、出件等环节的全程服务窗口。

  (二)配套验收工作。自来水、电力、供热、燃气、排水、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业务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参加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三)专业验收工作。消防、规划、环保、国家安全、人防、档案管理、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联合验收工作的统一要求,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流程办理的业务指导检查,分别完成竣工验收资料。涉及专业设备验收的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

  (四)验收备案工作。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完成联合验收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备案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我省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积极主动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全力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做到依法合规、整合简化、保证质量、高效服务。

  (二)加强协调沟通。市(区)、县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要与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对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参加联合验收,对项目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建立联络机制,找准角色站位,主动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认真抓好落实。市(区)、县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联合验收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联合验收日常管理和效能考核办法,加强对建设项目验收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联合验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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