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港李埠港区一期综合码头港池及进出港航道维护疏浚施工
招标公告
备案编号:HBZX-201703JT-072007001
1.招标条件
荆州港李埠港区一期综合码头工程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荆州港李埠港区一期综合码头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鄂发改交通(2010)1473号)批准了初步设计,建设资金包括政府补助、建设单位自筹。招标人为湖北交投荆州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对本项目港池及进出港航道维护疏浚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表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
建设地点 |
荆州市荆州区 |
建设规模 |
荆州港李埠港区一期综合码头工程位于长江中游沙市河段的箕子附近,下距荆州长江大桥约7公里。新建6个1000吨级泊位,其中,件杂泊位4个,散货泊位2个,配套建设相应生产生活辅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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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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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 |
本次招标范围为荆州港李埠港区一期综合码头工程港池及进出港航道维护疏浚的实施、完成及5年内的维护,确保枯水期港池及进出港航道水域达到3000吨级船舶靠泊及进出港的条件,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标段划分 |
划分为一个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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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工期 |
疏浚施工2个月,维护期5年,疏浚施工预计开工时间2018年4月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本公告后附件 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 1个标段。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3.5 其他要求: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www.hbggzy.cn)。
4.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8年 3 月 10 日至2018年 3 月 16 日24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网址:www.hbggzy.cn,下同),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省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5.2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8年 4 月 9 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 9 楼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01 号开标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3投标人代表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授权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若为法定代表人需出示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供招标人查验(上述材料均为原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bggzy.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hubei.gov.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北交投荆州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荆州市沙市区东岳路7号附属楼 |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武汉城市广场1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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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430000 |
联 系 人:王先生 |
联 系 人:倪先生 |
电 话:0716-4172047 |
电 话:027-83600666-5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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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27-83600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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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http://huajiezn.com |
附件: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
同时具备: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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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同时满足: 1、投标人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的营业额均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2014、2015、2016年三年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率均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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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具备: 近5年内曾成功独立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5000万元的航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 |
注:1、证明材料要求: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证书)彩色扫描件。各证明文件应能反映出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指标,如不能反映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指标,还应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无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能反映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的工程内容或指标,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将不考虑该项目。
2、业绩的时间认定:交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之后。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状态; 2、投标人未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投标人未处于被交通运输部或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的状态。 4、投标人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度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及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2016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中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未被列为D级。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在招标文件发售日起前2年内应无行贿犯罪记录。 |
注:1.如投标人未提供告知函或未按要求提供告知函,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投标人提供的告知函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中级及以上职称,近5年担任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5000万元的航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
技术负责人 |
1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近5年担任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5000万元的航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
注:1、应附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注册建造师证(仅项目经理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书的彩色扫描件、最近半年的社保缴费证明。所有证件的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辨,否则,将被认为证书无效。
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提供担任类似项目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彩色扫描件、交(竣)工验收证书,如上述材料不能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指标或信息还应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其他业绩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且能反馈出招标文件要求的指标或信息,否则该项业绩不予考虑。
3、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工作内容。
附录6 投标人其他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专业工程师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从事类似工作3年以上。 |
测量工程师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程测量工作3年以上。 |
环保工程师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类似工作3年以上。 |
专职安全员 |
1 |
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从事类似工作3年以上。 |
注:(1)以上人员之间不得兼任。 (2)港口与航道工程职称专业:包括港航工程、航道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港口建筑工程、水道及港口工程、港口工程、水运工程、水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3)投标人除按上述要求派出人员外,还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施工所需配备满足本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 |
注: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内容,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且未经批准不允许更换。
附录7主要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舱容1000m?或以上自航耙吸船 |
艘 |
1 |
2 |
斗容8m?或以上的抓斗式挖泥船 |
艘 |
2 |
注:1、本表不作为资格审查内容,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最低设备要求。
2、上述船舶若为自有,须附船舶所有权证书;若为租赁需附租赁协议和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简明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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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 |
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的方法 |
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以评标价得分高的优先;评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的方法: ? 以现场递交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 (自定义)。 |
2.1.1 |
形式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符合招标公告第4.2款规定 |
参加开标会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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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标段投标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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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能正常打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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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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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5)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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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规定、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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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① 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② 投标函中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保持一致; ③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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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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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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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①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5 (3)项规定的情形(仅当采用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开标适用); ②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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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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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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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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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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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
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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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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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人 |
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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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单位投标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4款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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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响应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的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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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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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的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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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投标报价 |
① 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 ② 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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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未对招标人发布的固化清单中的固化内容做修改; ② 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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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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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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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5款中规定的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2)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3)投标文件封套上注明的标段号与投标函上的标段号不一致(仅当采用不加密的投标文件(U盘备份)开标时适用); (4) (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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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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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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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业绩与信誉3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5款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若设有标底,标底权重系数不低于20%) |
? 不设标底; □设标底,标底权重 %; □不设最高限价; ? 设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布元(¥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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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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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投标 |
投标报价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P-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P+偏差率×100×E2。 P=70,E1=1.1,E2=1.0 |
2.2.4(2) |
业绩与信誉 |
工程业绩(1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9分; 近5年每增加1个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航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加0.5分,最多加6分。 本项满分为15分。 |
企业综合能力(10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6分; 项目经理每增加1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航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加0.5分,最多加2分。技术负责人每增加1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3000万元的航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经理、副经理的业绩加0.5分,最多加2分,本项目满分为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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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荣誉(5分) |
近五年,投标人承揽的水运工程项目,每获得1个省部级及以上有关工程质量奖项的得1分,最高得3分。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所记时间或获奖公示时间为准。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度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评价结果》中,企业评价结果为AA的加2分,评价结果为A的加1分,未被列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度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的企业,其施工企业评价结果视为A。 |
3.6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评标办法第2.1.1(1)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其他要求中增加“③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时,如出现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其投标均将被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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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简明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2.1.1项、第2.1.2项及第2.1.3项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以上三项均通过初步评审的,即投标文件通过了初步评审。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业绩与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业绩与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3.1.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合理说明或者不能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2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投标人各评分因素的最终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3.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5 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6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它内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