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与我国新《测绘法》的对比研究

2018-10-26 10:18:21    来源:国家测绘地信局测绘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文章在地理信息安全与保密、规范调节对象、市场引导等方面与新《测绘法》进行了对比分析。

  (二)主要内容和相关业务

  美、俄、印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和我国新《测绘法》都是国家层面统管测绘地理信息行为的法律,因此在主要内容上可能有一定重合主要涉及的主要内容多数一致。按照我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语境和主要内容,可将各国法律提及的主要内容和相关业务进行以下简单分类:

世界主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与我国新《测绘法》的对比研究_测绘地理信息_勘测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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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规范、管理、调节的对象

  美国、俄罗斯、印度三国和我国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在具体规范、管理和调节的对象上有所差异,差异一部分是受各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的不同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法律本身所侧重的领域不同。而各国在诸如地理信息共享、安全等方面的相同点则体现出了各国政府对于这些热点领域的重点关注。具体来说,美国《地理信息数据法案》重点规范了地理信息共享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业务,在内容上涵盖了地理信息数据平台、组织机构设置和事权划分、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地理信息安全和隐私等内容。而对于大地测量、基础测绘等我国测绘法中规范的内容在美国的法规中并未涉及,这是因为美国大地测量归属美国国家大地测量局(NGS)管理。俄罗斯《测绘地理信息法》对大地测量、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地理信息储备和平台、国防军事测绘等业务领域进行了规范。在具体内容上涵盖了地理信息安全、机构职能划分、测绘基准体系、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空间元数据、地理信息平台和库、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等内容。可以看出,俄罗斯法律与我国《测绘法》的主要内容十分吻合。印度《地理信息管理法令》在业务上主要对地理信息生产获取分发等环节中的机构设置、保密、安全审查、资质审核和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在具体内容上明确了组织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问题地图和相关罚则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方面。测绘基准、基础测绘等我国测绘法中的重点管理对象并没有在印度法律中体现。

  2、地理信息共享与保密方面

  美、印、俄对于地理信息共享和保密的态度十分不同有很大的区别,代表了世界各国政府处理地理信息共享和保密关系的三种主流观点。首先,美国法律中更多强调的是地理信息共享,确定部门之间、联邦—-州之间的数据交换机制,并通过建立组织间负责机构、确定地理信息数据资产主题等确定了明确共享的内容。虽然美国也存在严格的地理信息保密规范和体系,但在美国《地理信息数据法案》中并没有提及地理信息保密相关内容。美国这种提倡地理信息共享的态度体现了美国其在地理信息领域的自信。俄罗斯地理信息共享和保密领域与我国的态度较为一致,强调“限制和开放”并存,在《测绘地理信息法》中多次提出保护地理信息安全,并限制了地理信息保密的范围和分发方式。在此基础上,俄罗斯通过建立国家空间数据储备、建立国家平台等方式促进了地理信息的共享。这与我国在处理保密和共享关系时候的实践和行动路径非常吻合。印度在此领域奉行限制管控为主的政策,并通过许可、安全审查、征税等方式限制非政府部门收集地理信息并进行共享传播。

  3、对地理信息定义的差异

  地理信息是重要的基础性信息资源,是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对地理信息管理的定位、理念不同,各国对于地理信息的定义也存在有了一定差异,在各国法律文件中均有体现。我国在法律中并未对“地理信息”一词进行定义,通常认为地理信息是有关地理实体的性质、特征和运动状态的表征和一切有用的知识,它是对表达地理特征与地理现象之间关系的地理数据的解释。而美国《地理信息数据法案》中对“地理信息数据”的定义较为详细,是指与地球上某一位置有关的信息,包括识别地理位置、体现地球上自然或人工的特点与边界的信息。地理信息一般体现为点、线、多边形或其他复杂的地理特征或现象。地理信息源于遥感、制图与测绘技术。地理信息数据包含了数字化或非数字化形式的影像、光栅数据集、航空影像及其他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专业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到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俄罗斯《测绘地理信息法》中没有专门明明确地理信息的定义,而是给出了类似的空间数据(spatialSpatialdataData)的定义,即为描述空间物体的数据,其中包括以表格、位置和属性表示的数据以及使用坐标系表示的数据。印度《地理信息管理法令》中指出将“地理信息”定义为是指通过空间或高空作业平台(如卫星、飞机、飞艇、气球、无人机等)获取的影像或数据,包括其他附加信息;或描述自然或人造物理特征、地球现象、地球边界或任何相关信息的图形或数字数据。此外还包括建立在参考坐标系且具有属性的调查数据、图表数据、地图数据和地面影像。

  三  相关思考与建议

  (一)继续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从美、俄、印三国法律中可以看出,各国都将基础性或核心的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从促进应用出发,将基础地理信息的地位提高至到了国家基础设施的高度。近年来,我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不断丰富,优于1米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覆盖了全部陆地国土,1:5万、1:25万、1:100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覆盖了全部陆地国土并实现年度更新。但仍然存在产品形式单一、边远地区覆盖差、影像获取不够统筹、利用程度不高等现象问题。针对全球各强国基础性或核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如火如荼的现状,我国也应该加快跟上测绘强国的步伐,继续完善基础数据库,从战略高度加紧对核心地理信息数据库进行维护更新,丰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产品类型,对现有“4D”数字产品体系进行进一步丰富完善和扩展,升级改造建立全国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要在法律层面体现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建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强化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平台的权威地位,明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角色担当,细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标。

  (二)明确推进发挥地理信息市场发展的作用政府导向

  美、俄、印三国对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未来我国政府部门推动地理信息市场发展导向提供了参考。具体来说,美国模式使得市场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这也同时意味着政府需要在一些领域退出与企业的竞争,转为购买服务模式;印度模式意味着政府部门的权威和权力都得到了很好保证,但也会致使企业发展受阻。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经验中可以总结出,强国建设需要将转变政府职能和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相结合。同样,建设测绘强国也需要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找准市场力量和政府行为的最佳结合点,发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双重作用。建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系统研究论证并出台引导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快转变职能,以人为本做好做精公益性服务,避免在市场中同时担任“运动员”和“裁判员”,打造“小政府大市场”的发展格局,从数据的提供者、市场的参与者转变为市场的服务者,打造服务型政府。

  (三)强化地理信息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地位

  美、俄、印三国在法律中都突出强调了地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具体来说,俄罗斯、印度通过建立直属中央政府的对地理信息安全进行管理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确保了地理信息的安全;美国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借助社会力量和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共同组建了地理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体系。不仅上述三国,世界主要测绘地理信息强国都将确保地理信息安全上升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上。我国在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大背景下,新修订的《测绘法》已经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写入法律总则,建立了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控体系,并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现有法律体系。下一步,要建议在严格落实新《测绘法》要求基础上,借鉴美国等测绘强国的经验,努力将地理信息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立法体系,强化地理信息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战略地位,。加强地理信息安全专门立法工作。,

  (四)完善地理信息共享立法

  目前,我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律体系已形成以《测绘法》为核心,4部行政法规、35部地方性法规、6部部门规章、近百部地方政府规章和大量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内容涉及大地测量、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测绘、测绘成果、地图管理等方面。但在地理信息的管理、共享领域的行为规范较少,缺乏像美国等国的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国家层面法律规章。针对目前地理信息应用增值价值越来越高、地理信息赋能能力越来越强的现状,我国应该考虑从促进地理信息应用的角度出发,在法律体系中专门设立规范地理信息管理、分发、共享的法规条例办法,以确定地理信息共享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职责,提升“天地图”在地理信息共享和管理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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